申请注册的商标应有什么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10 15:00:43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什么

法律主观: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注册商标图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图形常用来表示某个商标经过注册,并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是指已获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品牌或一个品牌的一部分。注册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类别有哪些

法律分析:商标类别主要包括:第一类:化工原料。

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制品,包括用于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的化学制品;第二类:颜料油漆。

梁料和防腐制品;第三类:日化用品。

包括清洁制剂和不含药物的梳妆用制剂;第四类:燃料油脂。

包括工业用油和油脂,燃料和照明材料;第五类:医药。

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第六类:金属材料。

包括未加工及半加工金属,金属矿石,以及某些普通金属制品;第七类:机械设备。

机床、马达和引擎;第八类:手工器械。

包括各种行业的作为工具使用的手动器具;第九类:科学仪器。

实验室科研用仪器及器械;领航用电气仪器及器械,如测量和传令仪器及器械;包括录制在磁性媒体上的软件或从远程计算机网络上下载的软件;第十类:医疗器械。

包括主要用于诊断、治疗及改善人和动物的功能或健康状态的外科、内科、牙科及兽医用仪器、器械及用品;第十一类:灯具空调。

空气调节装置;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电水壶;电烹调用具;电热服装;第十二类:运输工具。

包括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气垫船;第十三类:军火烟火。

包括火器和花炮产品;第十四类:珠宝钟表。

包括贵重金属,某些贵重金属制品或镀贵重金属制品,首饰和钟表及其零部件;第十五类:乐器。

包括机械钢琴及其附件;八音盒;电动和电子乐器;第十六类:办公用品。

包括纸,纸板及某些纸和纸板制品,办公用品;第十七类:橡胶制品。

包括电绝缘、隔热或隔音材料,以及生产用塑料片、板或杆,和由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替代品制成的某些制品;第十八类:皮革皮具。

人造皮革及由其制成的某些制品;第十九类:建筑材料。

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第二十类:家具。

包括家具及其部件,由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制品;第二十一类:厨房洁具。

包括家庭和厨房用小型手动器具,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由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制成的某些制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衍生问题:什么商标不能注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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