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器械都包括什么东西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11 22:00:44

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范围:1、基础外科手术器械;2、神经外科手术器械;3、眼科手术器械;4、口腔科手术器械;5、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6、腹部外科手术器械;7、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8、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9、妇产科用手术器械;10、注射穿刺器械;11、普通诊察器械;12、医用电子仪;13、医用光学器具;14、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器设备用;14、医用光学器具、16、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17、医用激光仪器设备;18、医用高频仪器设备;19、物理治疗设备;20、中医器械;21、医用磁共振设备;22、医用X射线设备;23、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24、医用核素设备;25、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26、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不含体外诊断试剂);27、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28、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29、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30、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31、口腔科设备及器具;32、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34、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35、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36、口腔科材料;37、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38、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39、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40、体温计、血压计、心电诊断仪器、医用脱脂棉;41、医用纱布、恒温培养箱,玻璃拔罐器、X线拍片机、B超、显微镜、生化仪。

医疗器械按三类分:1、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2、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3、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综上所述,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包括X线拍片机、B超、显微镜、生化仪等都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二类医疗器械都包括哪些?

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X线拍片机、B超、显微镜、生化仪等都属于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扩展资料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产品标准(可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及有关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书;注册产品照片;注册软盘,应包括注册申请表、注册登记表、说明书和注册产品标准等内容,软盘中的内容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软盘上应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产品名称、型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类医疗器械

二类医疗包括哪些产品

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温计、血压计、心电诊断仪器、医用脱脂棉、医用纱布、恒温培养箱,玻璃拔罐器、X线拍片机、B超、显微镜、生化仪等等。

二类医疗器械指的是需要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一般来说,二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机制已取得国际、国内认可,技术成熟。

申请二类医疗器械的时候,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除此之外,第一类医疗器械是指按《产品质量法》,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如血压计、打诊锤、氧气袋、消毒器等)。

第三类医疗器械指的是植入人体,或用于生命支持,或技术结构复杂、对人体可能具有潜在危险、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加以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任何材料制成的、植入人体的。

放射性治疗设备。

呼吸麻醉设备。

体外循环设备。

CT、超声、正电子。

接触在体血液、带介入治疗器具的超声显像设备,视同植入人体的产品。

高压氧舱、婴儿培养箱、视同生命支持产品、8.心血管内镜。

仿真性辅助器具。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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