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商标变更申请公司
山东良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防汛挡水板的专业厂家。
山东良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初创于2005年,2016年整体变更为山东良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致力于环保技术创新、环保设备制造、环保产品集成供应和相关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环保专业技术企业。主要涉及城镇市政给水排水领域,海绵城市建设和生态治理领域。
公司注册商标“良成”,信奉:“良好品质、成就未来”。公司以环保高科技为先导,以改进创新为发展动力,技术不断创新、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是“淄博市水处理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淄博市集成式预制排水泵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山东省环保产业重点企业,山东省火炬计划承担企业、国家中小型重点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淄博市创新发展500强、张店区科技创新20强企业。
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鲲鹏路5号,拥有面积近30000平方米的环保设备生产车间,工艺装备完备。主持并参与“山东省一体化预制泵站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的起草和编制,与国家泵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合建设“国家一体化预制泵站试验装置”。
公司通过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防汛挡水板专业厂家特点:
1,外形美观、结构强、重量轻、使用快捷、防水性能强。
2,安装完成后与周边环境融为-体,外观时尚大方。
3,结构强,能很好的抵挡水的压力和冲击力。
4,方便快捷,拆除方便,快速压紧装置,操作方便。
国家发改委公告查询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118批)
汽车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扩展、更改内容(项) 备注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79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1 1
芜湖一汽扬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 3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12
东风汽车公司 3 34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13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202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9 57
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10 2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11 2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32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8 1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9 5
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21 1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2 5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27 34
一汽客车大连客车厂 28 1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原丹东曙光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29 19 同意丹东曙光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已列入《公告》的15个产品生产企业名称由“丹东曙光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商标变更为“黄海牌”,同时《公告》中取消丹东曙光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33 6
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33 1 同意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的下列产品,在2007年3月1日前仍按原企业名称“金杯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 5
沈阳沈飞日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5 5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38 13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9 2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175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5 4
亚星-奔驰有限公司 49 4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 50 5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51 1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5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14
福建新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7 2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9 1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59 4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2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62 1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317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 64 6
烟台亚曼汽车有限公司(原烟台汽车制造厂) 67 1 同意烟台汽车制造厂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由“烟台汽车制造厂”变更为“烟台亚曼汽车有限公司”。
淄博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原淄博汽车制造厂) 68 7 同意淄博汽车制造厂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由“淄博汽车制造厂”变更为“淄博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69 4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14
湖北专用汽车制造厂 73 1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1
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79 4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0 2
安徽华菱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81 16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4 1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85 17
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 88 3
广州羊城汽车有限公司 89 37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89 3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91 12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2 10
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 93 6
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4 36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 3
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97 15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9 1
四川银河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1 2
重庆嘉陵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102 33
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 104 1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7 12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108 1 同意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变更为“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亚迪路二号”。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0 29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1
贵州青年云雀汽车有限公司 113 2
东风新疆汽车有限公司 115 2
郴州吉奥南燕驰峰汽车有限公司 118 2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119 7
江西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121 22 同意江西江铃控股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部分产品,在2006年12月31日前仍按照原企业名称“江铃汽车集团公司”进行销售。江西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目录》序号更改为121。
北京三兴汽车厂 (一)21 2
北京四维-约翰逊保安器材有限公司 (一)25 2
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二)08 7
天津嵩山挂车有限公司 (二)14 3
唐山亚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03 1
河北长鹿客车厂 (三)05 2
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三)14 4
河北宏昌天马专用车有限公司 (三)16 10
保定大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三)31 2
邯郸新兴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原邯郸新兴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三)18 1 同意邯郸新兴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由“邯郸新兴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变更为“邯郸新兴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福田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三)43 2
辽宁陆平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六)08 1
锦州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六)11 1
丹东曙光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44 1
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六)45 1
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原大连叉车总厂) (六)49 1 同意大连叉车总厂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由“大连叉车总厂”变更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七)13 5
哈尔滨龙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客车厂) (八)03 1 同意黑龙江客车厂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由“黑龙江客车厂”变更为“哈尔滨龙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黑龙江挂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八)09 1 同意黑龙江挂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生产地址和注册地址变更为“齐市铁峰区铁峰镇宛屯村”。
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建成集团有限公司) (八)10 1 同意哈尔滨建成集团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由“哈尔滨建成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
大庆汽车改装厂 (八)11 1
上海新华汽车厂 (九)24 1
上海申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九)28 1
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03 2
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04 4
南京市公共交通车辆厂 (十)09 2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分公司 (十)18 1
海门市客车厂 (十)27 2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十)34 12
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 (十)36 3
镇江市特种车辆厂有限公司 (十)37 3
江阴市汽车改装厂 (十)41 2
徐州利勃海尔混凝土机械有限公司 (十)48 1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2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十)61 15
江苏安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70 6
杭州爱知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04 23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十二)03 2
安徽长丰扬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12 6
芜湖瑞江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15 4
安徽安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十二)18 2
安徽江淮扬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22 3
安徽开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27 1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十三)01 11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十三)09 1
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原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客车厂) (十四)05 8 同意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客车厂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由“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客车厂”变更为“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制氧机厂 (十四)11 3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改装车总厂 (十四)15 64
江西江铃专用车辆厂 (十四)16 3
济南重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02 4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03 7
济南专用汽车厂 (十五)05 3
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18 17
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21 17
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23 5
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28 4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33 3
山东省邮政机械厂 (十五)38 2
济南红旗凯沃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43 1
梁山县华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53 1
山东荣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54 8
梁山永固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55 2
山东恩信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59 6
梁山飞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60 1
商丘市宇畅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六)05 3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08 7
洛阳宇通汽车有限公司 (十六)15 4
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十六)19 1
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十六)21 1
中油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十六)24 2
武汉船机石油化工设备制造公司 (十七)07 7
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15 2
随州市华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16 4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21 1
武汉九通汽车厂 (十七)52 1
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 (十七)64 8
湖北江山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江山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65 1 同意湖北江山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由“湖北江山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湖北江山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地址变更为“湖北省襄樊市长虹北路”。
湖北楚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71 1
长沙市环卫机械厂 (十八)07 3
湖南宝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八)10 16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2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30 7
广州市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厂 (十九)06 1
广东信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十九)37 4
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九)43 3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47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专用汽车厂 (二十)01 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 (二十)02 3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05 11
重庆金冠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一)12 1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四川专用汽车厂 (二十二)01 2
四川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二)01 1
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10 2
四川华勋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二)20 1
资阳市南骏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二)22 1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二)24 1
四川消防机械总厂 (二十二)26 2
成都安达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二)27 2
贵阳普天万向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03 2
云南美的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原云南客车厂) (二十四)03 2 同意云南客车厂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由“云南客车厂”变更为“云南美的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云南美的旅行车有限公司(原云南航天神州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四)04 1 同意云南航天神州汽车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由“云南航天神州汽车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美的旅行车有限公司”。
西安石油勘探仪器总厂 (二十六)09 2
宝鸡宝石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六)10 1
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八)01 1
北京起重机器厂 三、二、01 3
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 三、二、14 1
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 ZY001 2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 ZY001 92
驻马店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 ZY001 2
出卖人因诉讼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买方可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4〕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无须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保证人的义务。在案件审结后,应先予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批复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晋高法〔1996〕148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1号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二○○一年一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号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第二条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第三条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2001]民三函字第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你局商标变(2001)6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对该函中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不同法院在同一天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局在同一天内接到两份以上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当按照收到文书的先后顺序,协助执行在先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收到文书无法确认先后顺序时,可以告知有关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5条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规定进行协商以及报请协调处理。在有关法院协商以及报请协调处理期间,你局可以暂不办理协助执行事宜。二、关于你局在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过程中,另一法院要求协助保全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1款规定,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某一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要求你局协助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变更等手续后,另一法院对同一注册商标以保全原商标专用权人财产的名义再行保全,又无权利质押情形的,同意你局来函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即协助执行在先采取执行措施法院的裁判文书,并将协助执行的情况告知在后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三、关于法院已经保全注册商标后,另一法院宣告其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并要求你局再行协助保全该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这一规定办理相关案件。在具体处理问题上,你局可以告知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有关注册商标已被保全的情况,由该法院通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自行解除保全措施。你局收到有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协助执行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裁定。你局也可以告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有关商标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由其自行决定解除保全措施。四、关于法院裁决将注册商标作为标的执行时应否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问题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法院在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商标局在接到法院有关转让注册商标的裁定时,如发现无上述内容,可以告知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补充裁定后再协助执行。来函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件,可按照上述意见处理。此复。二○○二年一月九日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的函商标变(20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2001年1月以来,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的规定,积极协助各地人民法院做好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工作。半年多来,已协助执行诉讼保全案件380多件,涉及注册商标1300余件。但在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解释中未涉及到的情况:一、不同法院在同一天对相同注册商标进行查封。如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和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同时向我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查封山东华日集团总公司相同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不能重复查封的规定,我局已要求该两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解决,否则,将不予协助执行。二、A法院对我局依据B法院的生效裁决正在办理转让注册手续的注册商标进行查封。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民事调解,于2001年5月30日向我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以前查封的“扳倒井”商标由山东扳倒并集团酒厂过户给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局办理了相应的转让手续。在办理转让注册手续期间,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查封尚在山东扳倒井集团酒厂名下的上述商标。我局认为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决定。因此对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的请求未予协助执行。三、B法院对A法院已经查封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宣告破产后,要求对A法院已经查封的有关注册商标实施保全措施。如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0日向我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江苏省兴化轴瓦厂的“飞月”商标实施财产保全。江苏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0日向我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称该法院于2001年7月25日宣告江苏省兴化轴瓦厂进入破产程序,请求我局对该厂的注册商标实施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是否应终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飞月”商标的查封。四、法院裁决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否遵守《商标法》关于“应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办理”的规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在申请商标转让注册时,应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办理。因此法院在裁定转让注册商标时,应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对于未裁定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我局将不予协助执行。对上述问题各地法院与我局有些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因此建议你庭就上述问题提出意见,以便我局更好地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工作。二○○一年十一月八日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4〕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无须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保证人的义务。在案件审结后,应先予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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