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局商标申请流程
浙江如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所需材料:
者其他组织申请: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外国和中国自然人申请,提供清晰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经营范围须和申请范围一致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洁净、黑白分明,不大于10厘米×10厘米,不小于5厘米×5厘米,一式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图样5份,黑白商标图样1份)。
立体商标:需提供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色彩商标:需提交文字说明。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地,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特殊证明材料:以肖像作商标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肖像权人授权书。
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流程:
需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商标样稿及主要商品或服务,递交商标局;
商标局形式审查(7-15个工作日)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商标局实质审查(5-8个月左右)
商标公告(3个月);
核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刊登商标注册公告;
申请人领取《商标注册证》。
浙江企业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是怎样的注册商标根据商标申请人名义不同,办理手续也有所不同(一)个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3、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如是自己办理,则不需要)4、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般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意是副本而非正本) 4、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商标局大约1个月发出受理通知书;初审公告期3个月;商标注册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1年的时间。
商标注册需要的流程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章总则
条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浙江省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公布本年度认定省商标公告。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zjaic.gov.cn)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商标申报辅导报名表》。
第四条省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申报商标的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第五条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省商标认定条件的,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表一式四份),向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确认)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
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商标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的其他证明材料。
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省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情况;
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严格执行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审查基本合格、拟上报的单位,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作出初审决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行文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汇总名单及装订成册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人对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浙江省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表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申请延续确认省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一届认定有效期满三年),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并向辖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汇总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评审
第十条评审委办公室对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和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并委托省消费者协会开展社会公众调查。公众调查结果和征询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浙江省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因商标侵权及申请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省商标的申请人,可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审核,并书面征求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认定并发布公告。
第五章认定公告
第十三条经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审核具有浙江省商标资格和延续确认的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公布。浙江省商标认定和延续确认公告,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工作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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