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标申请代理辩护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19:22:18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纠纷越来越多。在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日益深度融合的背景下,运营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权商品,或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上使用他人商标宣传自己的商品,而运营商自身的法律意识往往薄弱,直到被起诉,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甚至构成犯罪。

遇到被告商标侵权时,经营者不必担心。首先需要核实自己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并尽最大努力收集意见和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必须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回应诉讼,并可提出以下非侵权辩护:

正当使用抗辩

(一)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描述性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生产者、销售者或消费者在某一地区一般使用的法定商品名称或商定的商品名称,包括全称、缩写、俗称等。

(二)商品或服务特征、用途的描述性使用。注册商标包括直接代表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的特征。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描述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或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被控侵权标志的要素暗示商品的特征或用途,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即不仅描述和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被告的辩护无效。

(三)地名的描述性使用。如果注册商标中包含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正确使用地名,以表示商品与原产地和地理位置之间的关系。在判断地名是否正确使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被告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商标和地名的受欢迎程度、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关注程度、地名使用的具体环境等。注册商标的受欢迎程度明显高于地名。如果他人使用地名的方式不是为了标明原产地,而是明显具有商誉或知名度,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意图,则该使用行为已超出合法使用的范围。

(四)三维标志的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商品本身的形状,或者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确使用。

在先使用抗辩

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增加适当的区别标志。

合法来源抗辩

销售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该商品是自行合法取得并说明供应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商标未使用抗辩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赔偿求赔偿,和被指控的侵权人提出抗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没有使用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在前三年内提供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或者因侵权造成其他损失的,被指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知识产权(商标,版权,专利)权利人,发现有侵权后,法院发起维权索赔,其实非常简单。权利人一般会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叫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由其来全风险代理法院维权索赔案件,并承担(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权利人没有任何成本。_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尝金分成的合作模式。权利人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法院起诉维权索赔时,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法院判决侵权赔尝金分成的收入。

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要点

法律主观:? 假冒注册商标罪 的辩护应当围绕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假冒注册商标 的侵权情况、 商标 的使用情况、以及自己作出的赔偿情况进行辩护,争取得到宽大处理。当假冒商标的行为比较严重的时候,那么就会构成 刑事犯罪 ,即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 》第213条中具体对此罪的量刑做出了规定,最高可以判处7年 有期徒刑 。

法律客观: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所谓商标,俗称“牌子”,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用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特征,并便于区别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服务项目,而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及其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种标志,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为了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信誉,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经济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便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便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但对于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虽经注册,但已超过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或因违法行为被注销的注册商标,法律不予保护,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构成所谓侵权。因此,能成为本罪对象的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即使有人假冒服务商标,亦不构成本罪。第二,是已注册的商标,非注册的商标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构成侵权,更不能构成犯罪。第三,是他人的商标,对于自己使用的商标,自然谈不上假冒。第四,是未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期满6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因违法被注销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对象。这样,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注册的有效商品商标。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所谓使用,是指附着于商品的商标使用。它既可能是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标于商品的包装上,也可能表现为将其标于商品本身,但都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于“相同”的认定,则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故应从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方面来识别商标。因此,与注册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相同的商标,就是相同的商标。但相同的范围仍然难以确定。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总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微差别,认定是否“相同”应考虑消费者的通常识别能力,因为商标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同种商品的功能,具有宣传商品的作用,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可能携带真正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比较,只能根据自己的记忆或印象选购商品,如果要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差异,才确定假冒注册商标,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过于缩小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范围。因此,只要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相同的商标,就可以认定为“相同”。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所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并准予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才可能构成假冒磕册商标罪。这里的“他人”是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我国除对香烟、药品等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外,其他多数商品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行为人所假冒的必须是商标。《商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第3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同他人的“服务”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据此,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读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是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本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在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己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律师事务所代理商标申请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向商标局备案即可,没有其他的要求。

律师从事商标业务,无备案要求。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信息;

(二)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备的,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并予以公告;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备案。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二)代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四)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商标侵权投诉;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七)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代写商标法律事务文书;

(八)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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