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零售经营许可证
卖图书需要许可证,销售书籍需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提出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图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1.到工商部门核名,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到新闻出版局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资格;3.材料齐备后经审核批准由新闻出版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出版物零售许可证办理条件出版物零售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数额);2.经营单位章程;3.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4.资金信用证明;5.经营者的身份证明;6.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类型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两大类型,一类是出版物批发许可证、一类是出版物零售许可证,二者的关系如下:1.办理类型不一样。
出版物零售许可证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以办理。
而出版物批发许可证只有企业才可以办理,个体户是没有资格办理的。
出版物批发许可证不需要实际场所,虚拟地址的公司就可以注。
包含关系。
出版物批发许可证是包含零售许可证的。
所以说大多有关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业的公司注册的都是批发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部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
我国法律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图书零售许可证怎么办理图书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1、到相关部门(所在地区行政大厅或文体局)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资料;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期间申请办证人可查询办理进度;3、批准的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做出书面说明。
申请办证人领取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
需要的资料: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3、企业章程;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第十一条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法人;(二)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三)有能够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能力,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四)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网络。
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行网点覆盖不少于当地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备、调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服务能力;(五)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七)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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