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申请ocr商标案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3 13:37:44

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流程要走的?现如今如何申请注册商标?小编为你带来了“申请注册商标”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注册商标流程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复审请求

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商标注册需要哪些条件?(一)申请人的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

(二)商标构成的条件

商标的必备条件。商标的必备要件包括两项: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

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商标的禁止条件。商标的禁止条件,也称商标的消极要件,是指注册商标的标记不应当具有的情形。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主要内容有: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2)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商标法第10、12条和第16条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标志: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需要什么材料(一)法人或组织性质申请的材料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章。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的材料

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网上公告有什么内容?(一)以自然人名义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名义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以个人合伙营业执照登记的名义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名义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五)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七)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没有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八)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九)其它暂不宜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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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

商标被侵权怎么办?企业如何进行商标保护?

以案说法

案情概述:

原告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8日,同时开设了途牛旅游网网站,并取得了与“途牛”相关的商标累计超过40个,且在第39类依法享有“途牛”、“途牛网”、“途牛旅行网”、“途牛旅游网”等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专用权,其中第6631862号“途牛”商标,其享有专用权的时间为2010年8月14日。

被告重庆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远在原告“途牛”商标取得之后。被告经营范围中的“旅游咨询、代订机票酒店。国内旅游及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包含于“途牛”等商标核准的范围内。

原告运营的途牛旅游网在线旅游网站业绩优异,合法拥有的“途牛”注册商标在行业内享有极高认知度,且备受消费者认可,与此同时,被告在明知原告为公众公司、知名企业、且拥有著名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注册并使用“重庆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并且锁定主营业务与原告同一领域乃至相同的旅游相关销售,在门店的名称中突出“途牛”两字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被告公司网站使用了与原告企业口号“要旅游、找途牛”相似度极高的口号“要旅游,到途牛!”放置网站顶端。被告的种种行为具有恶意攀附,故意引起消费者混同,造成市场误认,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已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途牛”字样,并赔偿原告5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告的“途牛”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原告长期和各大卫视合作,原告的企业口号“要旅游,找途牛!”也备受广大百姓知晓。被告在其企业网站上使用与原告企业口号相似度极高的口号“要旅游、到途牛!”置于网站顶端,同时将原告的注册商标“途牛”作为被告企业的字号在门店、海报、宣传单上突出使用。

作为同业竞争者,被告重庆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已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途牛”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并且突出使用,有明显攀附的恶意,也构成了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同时被告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一个商标对企业的价值是巨大的,那么作为一个企业要想妥善的管理好企业的商标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健全体系:建议客户设立商标专门的管理部门。许多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但是会有总经办、法务部,还有的企业会设置品牌管理办公室。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这就是体系方面首先要构建出来。

2)建立制度:聘请专业的律师起草专业的商标获权的流程,使用的规范,维权诉讼的应对预案的等等。

3)协同方案:我们在做品牌保护管理方案时,可以设置单位各部门的配合协同方案。中型及以上的企业都会设置多个部门,在制度上就要写明人事部门要做哪些事情,比如新人入职、例会年会都要一下培训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保护等等。财务部门要保障商标申请的经费、维权的经费等等,每年要提取销售收入的多少比例用作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等等。

4)档案部门:规范的公司都应该设立档案部门。首先一点要留存商标使用证据。其次,档案部门还应该把每年对于品牌宣传推广的媒体报道、荣誉证书、宣传推广的费用开支及发票等原件复印件都一一留存下来。要用的时候,搜之即来,来之能用,用之能胜。我们不能等要去打某个商标案子的时候才去搜集实际使用的证据和影响力的证据等等,这些证据随时都有可能用得上。法务部门和总经办等部门要配合,按照规范的流程来推广和使用指引文件。总经理和总经办要监督他们来实施,并且严格来把关。

商标往往作为专利和版权的载体,作为企业或品牌的价值体现,企业的赢利点就是尽最大可能提升品牌附加值,商标的全面保护、规范使用很重要,也很必要!未来世界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企业经营的最高境界是商标经营。

商标保护

法院关于商标纠纷案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法院关于商标纠纷案的管辖及法律适用审判要旨

由于本案原告系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院就诉讼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系中国台湾地区企业,故本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以涉外商事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国大陆地区法律即我国大陆地区法律。

由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现行商标法修改之前,持续到商标法施行之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即现行商标法。

专家评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雪芬、林娇韵律师认为:对于商标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法律规定已经非常明确。

对于法院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商标案件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才有资格审理,基层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才能进行审理。

对与法律适用问题,法条规定比较详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六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七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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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的类型中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商标异议,二是商标争议,三是商标侵权。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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