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撤销申请商标公司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0:32:53

由于我国商标实行注册制,绝大多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都会想到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但是注册申请提出后,又往往对于想要注册的商标不满意,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能否撤回注册商标申请?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有两条途径:

(一)找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帮助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按照网上申请相关规定。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填写要求按照《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进行填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需要说明的是:

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什么是商标撤三,商标撤三费用和流程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商标撤三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撤三办理流程: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3)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商标撤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撤三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3500元人民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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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办理途径

  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公地址及时间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申请材料

  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网上申请相关规定。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填写要求详见《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无效。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六)交回《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因污损、丢失原因未能交回的,应当在《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上注明。

  (七)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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