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经营许可归哪个部门管辖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文物商业管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管理工作。各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指派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检查、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文物和文物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下列物品系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统一由国家或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一九一一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一九一一年至一九四九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上款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具体品类由广东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确定的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和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第五条 下列物品经批准可以在旧货市场销售(以下统称文物监管物品),但必须在文化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购销活动。
一九一一年至一九四九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和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但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者除外。第六条 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物品,如需携运出境,必须按规定另行办理鉴定出境许可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出境鉴定工作由广东文物出境鉴定组负责。第七条 下列物品不列入文物监管范围:
一九一一年以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旧机械、旧电器、旧日用五金、故衣和民间日用废品。
一九四九年以后生产制作的工艺美术品(简称旧工艺品)和一般民间生活用品、器具等。第八条 凡国家和省已有规定,需要保护、收藏的文物,禁止出口、统一专营的文物和境内出土的文物,严禁进入旧货市场。第九条 依法应上缴或移交的拣选文物,由广东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文物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处理。第十条 文物商业管理所需的经费列入省和市地方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十一条 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单位,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文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从事文物收购、代购的。
设立内销、寄售文物的。
从事代理外销文物的。
典当行设立受理文物典当的。
拍卖行受理文物拍卖业务的。第十二条 从事文物外销的单位,必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文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三条 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单位,持领取的《文物经营许可证》,报所在地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发给《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凭两证到所在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文物经营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更换手续。逾期不更换的,由文化行政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项目或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文物经营单位,应在批准范围内和本区域进行购销活动。与外省市文物商店进行联营或为其代销代购等业务,须经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凡获准经营文物的单位,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文物商店工作条例》和下列规定:
在收购中发现出土文物及其它依法应当上缴或移交的文物,应及时报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收购文物时,必须有两人以上,遇有重要文物,应记录收购文物的名称、来源、提供者姓名及住址、身份证等。
文物外销,须事先填报外销文物清单,由广东文物出境鉴定组派员鉴定,并钤盖允许外销标志。
内销文物,必须有专柜或独立门市,并告示内销文物的管理规定,不得与外销文物混杂销售。
在经营场所悬挂《文物经营许可证》。
开古玩店需要到什么部门办什么证件先在政府指定的专业市场里拥有一个固定的店铺才能办理相关的营业手续,到古玩收藏市场管理处租间店铺,然后到文化部门办理特种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现在的古玩收藏市场一般都统一为商户办理各种手续,只要带上身份证去,其他手续由市场办理。
文化局管理范围有哪些文化局管理范围是全国文化事业,具体包括文化艺术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电影发行和放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
文化局管理主要职能任务是:1、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2、负责对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电子游戏、美术品等经营项目的审批、发证和年审换证工作;3、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和文化稽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4、负责对当地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经营的审批、发证和年审换证工作。
联系办理当地演出团体出省和出(出境)进行营业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关手续。
依法查处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5、负责对当地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6、负责对文化执法人员和文化经营业主进行培训、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提高执法人员和依法行政水平和经营业主的守法经营和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依据】《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第三条 文化市场稽查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表演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台球、电子游戏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三)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五)文物经营活动;(六)电影发行、放映;(七)书刊经营活动;(八)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九)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前款第(四)、(六)、(七)项规定范围内的稽查职责分工,按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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