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经营许可证脱审了怎么办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检时间过了,未年检,可以申请补检。补检时,应按要求提供所需要的材料。
超过规定时间不年检,你的许可证就作废了,补检时,文化机关可以对你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验的前置条件包含许可条件和有无数量限制两个方面,在许可条件方面要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在有无数量限制方面则没有要求。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企业章程;
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各区新办所需材料:
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验资报告
房产证复印件
租赁协议
公司章程
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扩展资料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_百度百科
营业执照脱审怎么办营业执照脱审视情况而定:如果过期脱审1年内,都可以正常换证的,一年以上将会被注销。
营业执照脱审三年,营业执照注销,需要重新办理营业执照。
重新办理需要准备核准名称,提交注册资料,等待审核完成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如何注销公司营业执照1、先找到营业执照正副本,当初发放的是正副本,注销时须将正副本原件上交。
如若丢失,则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2、办理注销还需要经营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必须是本人的身份证;3、如若本人现场来不了,可以委托代办,但必须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4、办理注销前,先看一下执照是否为两证合一的执照,如果执照上印的是注册号,则不是两证合一的,不需要开清税证明。
如果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是两证合一,需要开具证明。
该证明在国税或地税开具。
如下图,即为两证合一执照;5、手续准备齐全,就可以办理了。
办理地点为辖区工商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
文化经营许可证过期了怎么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三年,在即将到期的时候,如果还要继续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相应内容,需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续期。
过期了就需要重新办理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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