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1.申请企业,须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页,“新建申请”进行网上填报公司基本信息。
完成第一步之后,按照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上公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服务指南或者直接咨询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准备齐备后,根据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同要求,或者网上申报,或者窗口提交。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会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同意的,核发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1、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需要填写互联网药品资质的申请表。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需要2名医药相关专门人员的学历证明、专门技术资格证、简历。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网站域名证。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网站栏目的设置说明。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需要有网络与信息安全确保的措施。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与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说明。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等。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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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批准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
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申请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所需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网站域名证书
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
一名网站负责人
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
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法人配合签字、配合盖公章
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品牌型号:联想小新Pro16 2022款
系统版本:Windows10
软件版本:百度浏览器8.7.5000
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办理经营许可证,具体操作如下:
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办理1、登录
浏览器搜索河北政务服务网,选择官网点击进入,点击右上角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重新登录。
选择市行政审批局
在页面上幅“河北省级”中选择到“河间市”,在“部门选择”中选择到“市行政审批局”。
搜索“药品经营许可证”
在事项列表的搜索框中直接搜索“药品经营许可证”。
在线办理
选择相应的事项,并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申报。
填写信息
如实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带红色星号的为必填。
提交等待审批
各项材料上传完成之后点击“提交”,显示提交成功即可耐心等待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授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
第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经营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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