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商标代理费用
台湾商标转让费用是多少?在台湾商标转让费用分为两种,申请人亲自申请的官费为1000/件,委托代理公司的除了官费外还需要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在台湾需要转让商标的申请人需要了解基本的商标转让知识,下面就为您总结台湾商标转让相关事项。
台湾商标转让途径
申请人亲自到北京工商局提交申请,从申请到拿到商标证一共要去四次,如果期间某个环节出现问题的话还需要去更多次。
委托八戒代理公司办理商标转让,只需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提交到商标局,商标买卖双方只要在家等消息就可以了,商标转让顺利的话6-10个月就可以拿到商标证了,期间有任何问题,八戒会一时间联系您。
台湾商标转让所需材料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注册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2份;公司商标转让方需提供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
受让方主体资格复印件(受让人是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个体户执照;受让方是公司提供: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转让人提供转让声明公证书(如果能确保转让人签名与申请商标时签名一致,可以暂时不做公证);
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转让声明书由八戒代理公司制作;
转让费用商标转让
代办注册商标费用如果帮别人代理注册商标的话,代理费一般在500元到800元之间的。帮别人代理注册商标还是要走一样的程序,首先向商标局提交当事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然后商标局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通过。
帮别人代理商标注册多少钱? 商标代理费一般为500-8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从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到领到商标注册证,需要经历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商标初审公告、异议期、注册公告及发放商标注册证等程序。二、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是多久? 注册商标使用期限是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所有权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注册商标保护期满前十二个月内,依法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三、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上述规定,只有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可见违法性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即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上述规定说明,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即发侵权行为,而无需等到损害事实的发生,故损害事实不在是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必备的构成要件。 (三)商标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由于损害事实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因此对即发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发生损害事实的商标侵权行为,才应考虑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四)商标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删除了“明知”二字,说明新的《商标法》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再限制,此外《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进一步说明,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商标注册之后的有效期是十年,过期了之后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了,除非是再次提交申请书进行延期使用。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就是在侵权行为上是主观故意的。
商标代理收费标准法律分析: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注册的商标规费,自2015年10月15日起每件600元,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需再交纳数额不等的商标代理费用,市场价在100——2000元之间。例如申请商标注册申请1000代理费800;商标续展注册申请2000代理费800;商标宽展期内续展2500代理费500;商标异议申请1000代理费1500;转让申请/注册商标1000代理费800。并且以上所说的商标代理业务都是一次性收费的,不需要每年缴纳,更没有后续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添加微信尽享优惠
1563012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