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一般不查个人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06:07:25

2022年被公开曝光的个税稽查案例明显增多了不少,税务局也从多个层面给大家明确:个税将从严稽查,对各种偷逃税行为,一律严惩不贷。

      这不,又有个税被查了!天津、杭州迹橡伏、济南等多地公开曝光了新一批个税稽查的案例,先带大家通过这些案例感受一下2022年个税稽查力度和重点:

      据天津税务公开曝光,在税务部门对个税汇算抽查中发现,某建设设计公司员工宋某某没有依法办理2019、2020、2021,3个年度的个税汇算,于是对宋某某立案检查。最终税务局

      对宋某某追缴3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合计25万余元。

      需要注意的细节有:

      1、税务局真的会对大家每年的个税汇算进行抽查,对存在涉税问题的,一般会如凯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甚至约谈警示灯来督促大家整改。但是如果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则会进行立案检查。

      2、税务局曾提醒督促宋某某申报相关税款,但宋某某拒不申报。直到看到税务局立案检查了,才申报补缴了税款。

      3、税务局目前并不只是稽查上一年度的个税汇算情况,案例中是追征3年。并且根据规定,偷税行为的追溯期是无期限的,所以很多偷税行为,即便躲过了初一,也逃不掉十五的。

      4、个税汇算相关的这3种行为将严查,分别是应办理汇算而不办理,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税款,以及取得应税首付不进行申报。建议大家检查下自己的个税汇算,如果存在上述3种行为,及时补正。

      与天津类似的是杭州某建筑公司高管王某某,也是没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个税汇算,存在少缴个税,且经提醒督促,拒不申报。最终的出发结果也类似,税务局对对王某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6万余元。

      但济南税务曝光的这个案例有点不同,是税务局在事后抽查中发现济南某房地产公司鲁某某没有据实办理2019-2021三个年度的个税汇算。

      鲁某某主要是通过虚假填报综合所得收入、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并且还虚增已缴税额,少缴个税。且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拒不如实办理更姿携正申报,最终

      鲁某某连补带罚交了30多万。

      估计鲁某某是听信了所谓的坑人的“秘籍”才这么大胆的在这些项目上动手脚,并且拒不更正申报。但最终鲁某某是自己为“天真和无知”买单,其中教训,值得大家吸取。

      通过这些“血淋淋”的案例,给大家总结一下就是:即日起,以下3种行为不能再有了,不然将会受到严惩。

      1、不按时进行个税汇算。

      一般而言,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是个税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按规定需要进行个税汇算的,一定要在此期间内完成个税汇算的申报事宜。

      2、不如实进行个税汇算。

      比如少报收入,虚假填报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虚报减税税额,虚增已缴税额等等,这些税务局一比对,就能发现问题。

      3、遇到税务局提醒督促,拒不整改。

      一般税务局给你提醒了,就说明已经发现了你有涉税问题。这个时候,你需要好好检查自己的纳税情况,针对问题,及时配合整改。

税局一般不查个体户

税务局一般不查个体户稽查个体户,除专项检查外,一般是在被反映、被举报的情况下。

个体户一般规模较小,不建立账簿,税局会根据规模核定应纳税额。

当然还有申报制度,超过核定额20%以上的,还要调整。

不论是核定征收,还是从帐征收,个体户检查。

个体户一般规模较小,不建立账簿,税局会根据规模核定应纳税额。

当然还有申报制度,超过核定额20%以上的,还要调整。

不论是核定征收,还是从帐征收,个体户检查。

亲亲您好,以上是的回答,仅供您的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哦,后续还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继续咨询哦,很高兴为您服务的,祝您生活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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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一般不查个人

税务一般不查个人。

税务是泛指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全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税收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税收分类:1、流转税。

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2、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4、财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等;5、行为税。

屠宰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6、其他税。

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7、利润税。

所得利润(非收入)乘百分之三。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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