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拍卖公司营业执照
拍卖公司注册需要的条件如下:1、普通拍卖的注册资金要求100万以上,认缴即可,文物拍卖的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2、有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少于60平,注册地址要求为商业用房,住宅地址不可以,需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租房发票;4、普通拍卖的,至少有一名拍卖师且需要具备三年九场的拍卖纪录,两名拍卖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文物拍卖的,还要五名专家;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7、拍卖公司为后置审批,需要先注册营业执照,然后再去办理普通拍卖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拍卖公司和文物拍卖公司注册条件和办理步骤拍卖公司分为普通拍卖公司和文物拍卖公司,所需条件不同。 (一)普通拍卖公司注册条件 1.普通拍卖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在100万元以上(认购足够); 2.拍卖人(要求三年内有九场比赛的拍卖记录); 3.注册地址须为商业用途(不允许居住地址),并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复印件; 4.对于后期审批的拍卖公司,需要先登记营业执照,再申请一般拍卖资格。文物拍卖公司注册要求; (二)文物拍卖公司注册条件 1.文物拍卖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实缴、验资报告); 2.在普通拍卖公司的基础上,需要增加5名文化专家; 3.文物拍卖资格。
北京拍卖公司注册需要经过的部门。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分局;办理营业执照; 2.北京拍卖协会;领取预核准通知书,并移交拍卖人登记; 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办理拍卖业务; 4.北京;办理文物拍卖业务、
拍卖章程的要求: 制定公司章程时,需要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制定。 章程应准确勾勒出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方向、岗位职责等。 同时,拍卖公司章程应当包括拍卖物品的认定和评估过程,以及业务发展过程中的利益保护方式等。
拍卖公司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拍卖结束后,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价格5%的佣金。但高法司法解释直接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格低于200万元的,佣金率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司法解释没有提到拍卖人是否可以向委托的拍卖人收取佣金,收取多少。
拍卖程序是什么? 拍卖业务的一般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发货人将货物运至拍卖现场委托拍卖行挑选、批量拍卖行公布目录、招揽买家。 参加拍卖的买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到仓库验货了解商品质量拟定自己的竞价标准,做好拍卖前的准备。一般拍卖行也会提供各种文字资料进行宣传,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2.官方拍卖 正式拍卖是按照拍卖目录中规定的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逐一竞价的交易。 在拍卖过程中,买方在正式拍卖中的每一次出价都相当于一次出价,当另一个出价人出价更高时,该出价就失效了。拍卖师用锤子代表卖方表示接受后,成交。 3.交易交付 拍卖结束后,由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行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一般不超过成交价的5%。
注册拍卖公司要求的信息 1.申请表; 2.章程和拍卖业务规则;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5.拟任拍卖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的相关Z-quality证书; 6.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拍卖公司办理拍卖公司办理条件如下:
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其他条件。
拍卖公司设立的必要流程如下: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公司名称;
银行开立验资账户并存入投资款;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进资金、出具《验资报告》;
整理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开设公司基本账户;
税务部门申领发票。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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