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玉田县代理记账厂家
据悉,伴随税收征管系统的技术化、现代化、数据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力度逐渐加强,企业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会寸步难。
企业涉税风险已经日益成为经营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税务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所以企业要长远发展、降低税负,首先要做的就是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强化企业流程管控真正的税收是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生产经营就没有税收。
所以降低税收负担,就必须强化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税收管控。
合作伙伴谨慎选择。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提前做好测算。
同等价格情况下,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
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价格上有更多优惠,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
(2)合作伙伴信用[KEY_14]的重要性。
企业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轻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重则会有刑事责任。
所以,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
业务内容提前策划。
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税,不同的生产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
但是,即使是相同的经营过程,对税收因素考虑充分与否也直接决定了企业缴税的多少。
比如,小汽车属于高能耗产品,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的形式对小汽车生产行业进行限制。
汽车排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的(含2.5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排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的(含3.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12%。
如果厂家将某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升,则按9%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将同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1升,则需按12%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如果厂家在设计车型时,就充分考虑汽车排量与消费税税率的关系,即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所以,企业如果能够在业务发生的最初环节就考虑税收问题,将会对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合同的内容决定生产经营过程,是各项经济业务的源头,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
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款、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一是合同中应明确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影响企业税负及利润。
二是如果采购过程中涉及各类价外费用,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及对方开具发票的相关事项。
合同中应当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当事人涉税信息。
一是应根据对方纳税资格的不同,对开票方提供发票的种类进行约定。
原则上购进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要求对方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合同中应备注双方重要信息,以避免开发票时出现错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内容。
营改增后,企业的所有应税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货物或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
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保证财务部门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准确适用相关业务的税率。
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一,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
第二,为保证企业取得合法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如下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其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应重新开具合法有效发票。
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在限期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开票方及时送达发票的责任,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合同中如果涉及因货物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等事项时,应当同时约定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合同中应当明确“三流一致”的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采购方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因此,为了避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情况发生,必须在合同中对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相统一等事项做出约定,比如,可以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来证明其货流的真实性。
货款结算时注意事项货款结算时既要尽量避免替人家付款也要尽量避免替人家收款。
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发生代收代垫款项等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应和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因此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二是代收代付的货款结算方式不符合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的相关要求,会给企业带来虚开发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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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四流不一致”如何抵扣?如何签约?有何风险?随着社会物流业务的发展,许多企业在采购业务流程中,往往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问题。
针对此种“四流不一致”的采购现象,能否抵扣增值税?有没有税收风险?如果有税收风险,应如何规避?具体分析如下。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涉税政策分析(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
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该文件特别强调“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其含义是:至于谁支付款项并不重要,没有特别强调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一定是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
只要收款方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同一个单位,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就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否则就不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基于此分析,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合同中记载的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合同流、发货单或提货单上记载的发货人——物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记载开票单位——票流、与实际收款单位——资金流,等四流统一,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涉税风险分析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四流合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法律要件。
其中如果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只有合同流、资金流、票流的统一,虽然有资金流和票流的票款一致,但是由于缺乏物流的支持和佐证作用,表面上的合同流很容易涉嫌是假合同或阴阳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在现代物流业发展迅速的今天,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是很普遍的现象。
也就是说,当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不一定是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不一定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作为税收征管的税务主管部门,不能只看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就认定为纳税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应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是否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因此,在采购实践中,如果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很可能被判断为没有真实交易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不仅在法律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且在税法上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及案例为了规避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从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务风险。
曼德企服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合同签订技巧来解决和规避税收风险。
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
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销售方的客户)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发货方不是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的主要依据,例如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与真正的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案例分析某企业采购业务中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分析(1)案情介绍甲企业是生产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乙企业是专门从事经销建筑材料的贸易公司,丙企业是建筑总承包企业。
丙企业向乙企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建筑材料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公对公转账支付11700万元(含增值税)给乙企业,乙企业给丙企业开具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长期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乙企业采购甲企业的货物存放在甲企业的仓库里,今后,乙企业销售给客户(潜在的采购方)的货物直接由甲企业根据乙企业的发货指令,直接发往乙企业的客户。
同时协议还约定:甲企业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直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企业。
请分析丙企业收到乙企业开具的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应如何签订采购合同才没有税收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及规避税收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根据前面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税收风险分析,丙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有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流,但是没有物流,真正发货方是甲企业而不是乙企业,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
具体如下图所示:根据以上图所示,丙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是,丙企业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实现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丙企业与乙企业必须正确签订以下采购合同: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
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丙企业)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乙企业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甲企业。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甲企业(发货方)发货给丙企业的主要依据:乙企业(货物销售方)与甲企业(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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