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表格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14:51:54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仅指定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指定的缔约方如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指定的缔约方如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

申请人资格证明一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如何填写?且应注意事项哪些问题?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的,应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为了方便我国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商标局制定了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

(1)申请人名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全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春的名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标明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4)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6)注意事项: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协议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保护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所有《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属《议定书》缔约方。只有该商标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后,才能指定《协定》成员国或者既属《协定》又属《议定书》的缔约方。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商标或其某一部分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属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7)应附有关附件

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申请处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附商标图样两份。

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国际商标注册注意事项

国际商标如何注册

法律主观:相信很多人对于国家商标不是很清楚,因此大部分的企业还是在国内发展的。国际商标注册就是除中国之外的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当然商家想要在哪个国家销售产品,就必须要在该国注册商标。一、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怎么写1、申请人的原属国:申请人的原属国这里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这一项可供申请人选择的有三种类型,申请人可以按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的类型。2、申请人姓名: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则应填写全名;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则应填写姓名。3、申请人的地址:可以按括号的要求填写,必须与基本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地址相同。按省份、市区、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的顺序填写4、代理人姓名: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果是直接申请,则不填写此栏。5、代理地址:与申请人地址要求相同。6、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则应指明哪部分颜色需要保护。7、商标音译:此处填写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即可。8、接收语言选择:这里,“×”标记打在所选语言左侧的框中。9、优先权:如果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则应标明第一份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10、商标:申请人必须加盖商标图案。商标的大小应根据申请的要求进行处理。11、商品和服务: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照《国际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分类》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的顺序完成。12、保护的缔约方:申请人应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中标记“X”。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国为德国、法国、意大利,申请人只需要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框标上“×”。如申请人已获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可指定同属协定或议定书缔约方,及纯议定书缔约方;如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可指定所有缔约方。二、国际商标注册常用的方式1、单国注册就是每一个国家逐一进行注册,每个国家有一份单独的证书,单个国家商标注册的优点是可领到各国的注册证,使用方便,时间有保证,各国不会互相影响,有一个注意事项就是单独申请有些国家时间比较长,还需要相关公证文件,使用证明文件等。2、欧盟体系商标注册一份申请,可以同时在欧洲28个国家受到保护,同时也不会要求说是每个国家都必须使用,只要在部分国家使用,其余国家也无需担心撤三,当然作为了一个整体申请,如果遇到一个国家有相似或者相同的,是会一起驳回的。【2019年3月英国正式脱欧,若英国为主要市场,建议单独申请英国】3、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目前有17个国家,要注册这17个国家里面的任何一个都只能通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申请,这17个国家不能单独进行商标注册。4、马德里商标注册马德里目前已有101个国家,通过马德里途径申请商标的前提是要求必须是成员国内的企业,提出马德里商标申请,且是基于其在原属国已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而进行的,如果在原属国的商标证书拿不到或者后期失效,都会影响其通过马德里申请国家的商标注册情况,说明一下: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也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而且马德里申请时有时间要求的,所以如果是单独申请的话时间很长,可以考虑通过马德里体系缩短申请时间,而且申请的时候也不需要提供相关的公证文件,使用证明文件。马德里商标注册没有商标证书,每个国家只有一张证明。三、国际商标注册的条件1、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为协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2、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含纯议定书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3、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法律客观: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分别简称协定、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进行的商标注册。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领土延伸在指定的协定及议定书缔约国直接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与在这些国家逐一进行商标注册相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协定的成员国共有40多个,主要的是:中国、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保加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摩洛哥、摩纳哥、蒙古、葡萄牙、朝鲜、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苏丹、瑞士、越南、古巴、波兰、俄罗斯及部分前苏联国家等。议定书的成员国有十多个,主要有:中国、西班牙、英国、德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古巴、捷克、朝鲜、摩纳哥、波兰。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也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我国企业的商标缀附在该企业的商品上源源不断地走向世界。要使这些商标在所销售的国家获得保护,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在目前,主要是二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1)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一般应委托所在国的商标代理人。这一方面是由于申请人多不具备申请国家的商标法律知识,不了解申请的具体程序;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非本国国民申请商标注册须委托本国的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至于委托哪一家代理人,则由申请人自己择定。申请人可以委托自己在所申请国的贸易伙伴代为寻找,也可以自己寻找,目前为许多企业所乐于接受的是委托工国的商标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由于这些机构与国外的许多商标代理人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委托他们国理向国外的商标注册申请既手续简便,在时间上也较为令人满意。委托这些机构办理时,只要出具相应的委托书提供相应的商标图样(文字商标有时不要),指定必要的商品范围就可以了。若申请人委托自己在国外的贸易伙伴代为办理时,双方应签订协议,写明以我方名义申请注册,以防商标权旁落。(2)商标国际注册及领土延伸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立协定和协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在协定或者议定书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须向商标局提出,其手续既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其申请国际注册指定的商品有能超出其在申请注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或者其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及必要的附件、费用后,将有关的申请书件寄交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由其办理商标注册。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即将该商标注册,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指定保护的国家限期(在协定的成员国为一年,在议定书的成员国为十八个月)进行审查。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注册并不能产生专用权,也就是说,注册人的商标并不能直接在成员国受到保护。只有当注册人申请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护,且被请求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驳回其保护要求时,该国际注册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国际注册商标在某个成员国内得到保护称为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如上所述,只有延伸申请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被该成员国驳回,商标才能在该成员国受到保护。延伸的请求既可以在申请国际注册提出,如在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保护的国家名称如法国、德国,则在该国际被批准国际注册时,国际局就会通知上述二个国家进行审查。延伸申请也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后提出,如注册后5年再提出要求西班牙予以保护时,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就会要求西班牙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审查决定。若在该期限内未驳回,则该国际注册商标的效力就延伸到西班牙了,该注册人即在西班牙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需要指出的是,不管在何时申请领土延伸,协定的成员国均要求提出国妹注册领土延伸的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议定书的成员国则不要求这一点。按照协定所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或者20年,两种有效期由申请人自己选择,当然所缴纳的费用是不同的;按照议定书所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是十年。不管有效期是多年,期满时可以续展。否则,尽管国际注册有效,但领土延伸却会因没有续展而失效,使该商标失去保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只需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缴纳一次费用、使用一种货币(瑞士法朗)、填写一份表格,所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既节省费用,也节约时间。但遗憾的是,目前协定及议定书的成员国仍以发展中国为主,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尚未加入协定或者议定书,因此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保护仍需要通过逐一注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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