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许可证的办理方法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31 21:51:29

申请电影拍摄许可证的方法如下:1、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电影拍摄计划书、剧本、拍摄地点的详细情况、拍摄设备清单、拍摄人员名单等资料;2、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

具体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在申请前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3、审核和批准: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会颁发电影拍摄许可证。

在许可证颁发前,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具体金额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拍摄规模而有所不同;4、建立备案:在获得许可证后,申请人需要将许可证备案,向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报备拍摄计划书、剧本等信息,并在拍摄期间按照要求开展拍摄工作。

申请电影拍摄许可证需要以下材料:1、申请表:需要填写并提交电影拍摄许可证的申请表,表格内容包括拍摄计划、拍摄地点、拍摄时间、拍摄人员名单等信息;2、剧本:需要提供电影剧本的剧本材料,包括剧本故事大纲、剧本分镜头、剧本台词等;3、拍摄计划:需要提供拍摄计划,包括拍摄地点、拍摄时间、拍摄人员名单、拍摄设备等;4、拍摄许可证:如果需要在公共场所或者特殊场所拍摄,需要提供相关的拍摄许可证;5、拍摄设备清单:需要提供拍摄设备清单,包括摄像机、镜头、灯光等设备;6、证件材料:需要提供拍摄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特殊效果制作证明等。

综上所述,电影拍摄许可证是拍摄电影的必要凭证,如未经许可擅自拍摄电影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申请电影拍摄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电影拍摄许可证,需要具备条件:

首先必须具有公司,以公司的名义申请备案立项。

对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要求,按照内资公司注册资金要求:一人独自公司需要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能低于10万,2人以上的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

申请电影立项的时候,投资资金要求至少三分之一到账。

需要提交的材料:

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

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广电总局电影摄制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电影拍摄许可证,需要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请,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审批所需材料: 1、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申请报告 2、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4、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审批所需材料必须要包含申请的章程 5、注册资金证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电影发行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6、经营场地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8、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 9、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登记: 1。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2。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有效期为两年。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仍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若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则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广电总局电影摄制许可证怎么办理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十三条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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