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办理条件湖南
国家对于医疗器械有着严格的分类,而三类医疗器械是最高级别的医疗器械,也是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该类经营许可证书在办理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应该具有与经营范围相匹配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并对面积有具体要求。
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专业的在岗人员。
应当具有与经营产品相关的拥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
拥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法条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怎么办理?办理条件: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所需材料: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原件正本(收取)2份)
《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必须包含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才可受理)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验及复印件(如有)(无需提供原件,由审查机关网上核验有关信息),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提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1份复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经营场地、仓库场所的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详情见“注意事项”中的“收件标准”) (原件副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经营场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布局平面图(须标明实际尺寸)各1份 (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管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质量负责人(管理人)学历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各1份 (复印件1份)
《技术人员一览表》及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复印件1份)
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原件正本(收取)1份)
质量管理人员中主管检验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检验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具备主管检验师资格的,需提供检验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证明原件)、《主管检验师履历表》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注意:经营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
经营场所:100平方米
(2)库房:60平方米
(3)冷库:20立方米(抗原无需冷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办理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条件如下: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匹配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并对其具体面积有具体要求; 2、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专业的在岗人员;3、具有与经营产品相关的拥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 4、拥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申请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1、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2、产品技术要求; 3、产品检验报告; 4、临床评价资料; 5、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 6、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2、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3、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4、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综上所述,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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