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商标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30 22:54:55

有关外国人(非国籍的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

在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在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原则[《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第七条第三款];

此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可基本参照“国内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进行。

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原则就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在办理这类商标注册申请时,通常按照国际惯例做法,采取以下3种的具体办法处理:

(1)申请人所属国和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按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予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已同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自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后,双边协定则仅适用于没有加入这三个国际条约的国家。

(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四个: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只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

尤其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国民在我国都可以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手续、步骤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3)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比如,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申请人也必须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同。

国外商标注册申请要求

法律主观: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将各项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向国外 申请商标注册 时,一般应委托所在国的商标代理人. 国际注册流程 1、提交提交申请之中商标局国际处 2、审查国际处进行形式审查 3、提交国际局国际处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 4、颁发证明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6个月左右,国际局可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效力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 5、指定国审查国际局将申请传至指定保护的国家,各国依当国法律进行审查 6、指定各国核准保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国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外国人怎么申请商标

一个外国人怎么样在中国内注册商标呢?可以注册吗?那么就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外国人怎么申请商标,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外国人如何在中国注册商标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外国人或外国独资企业(不包括合资企业)在中国注册商标,方法有二:

从自己的国家通过马德里协定延伸到中国的注册。

直接到中国注册商标,直接到中国注册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必须通过中国的代理机构。

注册手续和国内注册大致相同,但委托书要填写中英文对照的专用书式,申请书也用对外版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证明文件可为国外身份证或护照;代理费用有部分区分。

注意:香港、澳门、台湾的自然人或企业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按照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法办理。

以上就是有关外国人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以及外国人如何在中国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但不意味着外国人可以随意进行,必须遵守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可能有语言障碍、对法条不太理解、或许不太熟悉中国的申请程序,我们建议您咨询相关的律师,毕竟他们的经验丰富,既省时也省力,还能避免一些纠纷。

外国人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按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予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已同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自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后,双边协定则仅适用于没有加入这三个国际条约的国家。

(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四个: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只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

尤其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国民在我国都可以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手续、步骤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3)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比如,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申请人也必须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同。

如何在国外注册商标,国外注册商标流程1、注册前的准备工作

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前,需要做以下两方面的准备工作:

(1)情况了解:为了申办商标注册,需要了解注册国的商标法规和习惯做法。其中包括: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及文件要求;商品分类的要求,其中包括: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及文件要求;商品分类的要求;有关国家商标注册禁止使用的内容;注册种类;意见书取得原则;是否需要提供国内的商标注册证明;代理注册人及收情况;等等。

(2)文件准备:各国对商标注册的申请,尽管要求不完全一致,但一般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和图样;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另可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说明。

在国外申办商标注册事宜一般都是由注册国指定的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因此,我国商标申请人必须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商标注册,必须提供委托书。对委托书有统一格式要求的,应按统一格式填写。委托书需要公证认证的,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本国注册证件。申请注册需要提供本国注册证件的,应当提供;如需提供原件而又有困难的,可由国商标局出具证明;如需公证的应办理公证手续。

国籍证明书。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提交证明申请人国籍的文件,国籍证明需要公证认证的,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对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应列商品清单,并要符合注册国商品分类的要求。

要送交25份黑白图样;图样有颜色要求的,要在申请书上注明,并按要求提供图样颜色。

这是供注册国接受申请后印制商标公告用的,申请注册时就应备齐。

申请注册与核准注

1989年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该《办法》对我国商标到马德里联盟其余27个成员国申请注册,从申请人资格、申请步骤、有效期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1)申请人资格。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商标注册或者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在我国有住所;拥有我国国籍。

(2)选择申请方式。申请方式有直接制和代理制两种。直接制: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此种方式,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代理制:申请人若不便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申请。

凡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通过代理组织办理的,由代理组织向商标局递交各种申请。

台湾同胞或国侨民申请商标国标注册的,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商标局办理。

(3)填写申请书。申请人决定了申请方式后,必须按要求填写申请书,而且要一式3份。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委托代理应写明代理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在我国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日期与编号,注册或初审日期和编号;商标黑白复制件1份;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或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复制件1份;商标使用的商品,并用准确的语言表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指定保护的国家(可以是马德里联盟的一个或多个国家,但不能包括中国);注册费金额、付款方式、日期和付款人等。

(4)申请附件。应附的申请附件包括:我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初步审定证明1份;通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1份;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无住所的中国侨民,需提供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1份;付款证明1份。

(5)申请的几项具体要求:一是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家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二是申请书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家注册和初步审定的商品范围;三是申请必须使用法语;四是申请表格一律用打字机填写。

(6)按规定缴纳注册费和手续费。我国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缴纳基本注册费,若需要时还要缴纳附加注册费、补充注册费或其他规定的规费。向国际局缴纳注册费应以瑞士法郎或收费标准等值的美元或港币付款,外加手续费。通过中国银行转帐、汇款等方式交商标局,也可直接交商标局转交国际局。

手续费是在上列费用之外,由国家商标局收取的费用,申请人应在缴纳注册费和规费的同时,向商标局缴纳。

(7)注册。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申请以后,认为手齐备、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填写正确,即予注册;手续不齐备者,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应自接到国际通知的20天内,通知申请人齐备手续。申请人应在限期内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注册,即由国际局公告,并发给注册证。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的注册证之日起20天内,以挂号信寄交申请人或代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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