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文化娱乐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娱乐经营许可证办理有以下流程:1、经营户携带场所负责人有关证明材料、设施设备资料、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经营管理规则等材料向文化市场管理处进行申请;2、文化市场管理处审查批准,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首先办理娱乐场所的营业执照,要去当地的市场监管所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营业执照。
其次,开娱乐场所还需要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这个也要去当地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
如果在办理及过程中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拨打热线电话12345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ktv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流程KTV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阶段、公示阶段、领取许可证。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资料、场地租赁合同、消防审查意见、安全审查意见、场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等。
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到当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审核。
审核阶段。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等。如果审核通过,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如果审核不通过,会要求申请人整改或者重新提交申请。
公示阶段。在审核通过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会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申请人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领取许可证。如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申请人可以领取经营许可证。如果有异议,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重新提交申请。
ktv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要求开ktv办理文化证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一)、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所申请事项的申请书; (三)、经营场地情况材料; (四)、消防意见书;(网吧、娱乐业) (五)、环保评估意见书;(娱乐业) (六)、文化市场法规培训合格证。
文化部关于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定的规定: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格执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现就各种文化经营活动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通过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取得收入或利用文化场所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均为文化经营活动。
凡开办文化娱乐、美术品、音像、演出、业余文化艺术培训等文化经营活动,在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前,必须报经所在县市以上(含县市)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或个人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核验换证 四、《许可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印制。
《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并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向人们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生活。
《许可证》只限申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或出售。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严格按条件审批发放。
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
本规定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报告书; (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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