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查封公司的商标
法律主观:办理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的方式: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客观: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到商标局办理财产保全手续。一、办理步骤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二、财产保全书件的准备(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1、协助执行通知书;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介绍信;4、执行人员的证件。(二)具体要求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三、注意事项1、被执行人必须与注册人一致。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为宜。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6、对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查封。7、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四、特别声明(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怎样办理涉及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手续如何办理涉及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手续
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需要对商标采取保全、强制过户或其他需要商标局协助执行的事项时,应向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办理方式
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人民法院将有关书件邮寄至商标局
法律书件的准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商标采取保全、强制过户或其他需要商标局协助执行事项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3)法院办案人员的介绍信。
(4)办案人员的证件。
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名称、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申请号、协助执行的期限以及协助执行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事项、注销注册商标和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等。
(四)注意事项
被执行人名义应与我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它法律文书上予以说明;
商标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
没有法院已经在先对涉案商标作出了拍卖、变卖等处置,或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通知我局涉案商标已列入破产财产;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查封的商标可以请求轮候查封登记,对已经设定质权的商标可以请我局协助查封;
如果需要对商标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商标的财产保全。
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法院查封商标流程法律主观:法院查封在建工程的具体流程是:向国土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将查封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办案人员向国土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国土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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