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标无效申请书
您好:如下(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大(以下各类案件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
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评审规费:1500元,若申请延期再增加500元延期费(以下各类案件规费及延期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之日起十五大内申请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新的事实和理由。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人,限二十日内答辩,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注册商标转让的受让方。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原件;
《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转让的商标注册证;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申请续展注册的原申请人。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原件;
《商标续展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提交申请续展注册的商标注册证;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提交《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提交《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六)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注册人。
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七)对注册商标的争议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细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资格:应当是比该争议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自该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延期)。
申请书件:
提交《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载明争议理由。被争议商标仅涉及(商标或商品/服务)部分内容的,可申请部分撤销;
申请人提供申请在先的注册证复印件。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申请人提供被争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数、注册号;
被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异议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寄送被争议人,限期答辩,被争议人依据争议内容可提出放弃部分被争议内容;
被争议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该商标裁定。
(八)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有哪些原因1:连续三年不使用
有人问:为什么之前注册了一个商标,现在用得很好,为什么别人还可以撤掉?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是收到了商标局发的一份通知函,里面的第一句就是,有人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你,我们简称“撤三”,这句话意思是说,别人是有法可依的,简单来说,就是汉字也好,英文字母也好,组合来组合去也就这么多,商标审查又是相同或近似不能注册的原则。
总之,商标是稀缺资源,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大家手上多囤几千几万个商标,那真正需要用到商标的人就没有办法注册了,为了让稀缺资源有效地使用起来,所以才有了商标法第49条。《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撤三”。
“撤三”成功后,商标所有者将失去该商标的专有权。当然,如果想要申诉的话也是可以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
原因2:恶意抢注商标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对违反该规定的新申请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是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原因3: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的重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如果注册商标被频繁用于描述指定商品,导致其逐渐成为通用名称,该注册商标拥有的显著性将大大减弱,因此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原因4:不规范使用,随意变更字体图案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随意改变商标的字体、图案,这种常识性的错误,中小企业犯的最多。很多企业主观的认为,商标是我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从《商标法》角度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会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原因5:商标到期未续展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也是有保质期的,商标注册成功后,有效保质期是10年,过期之后就商标将被撤销!这就涉及到商标十年续展。《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一满,还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将被注销。
无效宣告申请书引证商标可以不写吗当想要注册商标被他人注册,而且申请年限未到三年无法提出商标撤三申请怎么办?是否就无计可施了?当然不是,通过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同样可以将已注册商标撤销。当然在此之前,我们得先了解无效宣告申请书的填写须知:
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第一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须填写“★”栏目。
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材料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争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5. 争议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引证商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多类别的,应分别列明。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无效通过申请后就可以有机会成功注册商标,但是小编提醒大家,因为对无效宣告申请对商标证据要求较高,建议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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