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
有效期为3年。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业务范围说明;
(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域名登记证明;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扩展资料: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使用年限是多长?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使用年限是3年,年检是每年的一月至三月,有效期为是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在许可证期满前两个月内办理续期手续。被吊销文网文年检的公司将三年不能再申请办理。文网文内容有变化的,应填报“公司基本情况变更表”,并办理网络文化许可证变更手续。
证书案例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期会不会被处罚,怎么续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活动必备的证书之一,持证才能合法经营,众所周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那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期会不会被处罚?怎么续期?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叫做文网文,是在各省、市文化局办理的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必备资质。它的有效期是三年,在即将到期的时候,如果还要继续经营网络文化相关的业务,办理续期就可以了。这个过程也叫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续期后新的证件上会有新的有效期,公司就可以在此期间内继续开展业务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期必须在过期之前办理,过期了一段时间才想起来的话,可能就算作自动放弃了。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期申请材料: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度至换证年度前一年,三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五)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来网络文化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今后三年经营业务发展规划);
(六)申请换证单位应当提交就所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期申请流程:
√上网服务场所提交换证申请报告,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换发许可证登记表》并携带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区、文化新闻出版局管理科;
√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换发许可证意见,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核合格的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
√上网服务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向区文化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
未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有什么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千万不要想着谁谁谁没办又没事什么的,等真的出了问题,没有人会为您买单,最终损失还是自己。运营路上,必须注意安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更是需要“持证”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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