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费用怎么入账
企业申请商标,发生的注册商标费用支出,可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或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对于注册商标费,应如何做会计分录?注册商标费用分录1、当发生的费用金额较小的时候,要计入管理费用,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商标注册费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2、当发生的费用金额较大的时候,计入无形资产,分录如下:借: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管理费用是损益类目,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各种费用。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
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无形资产包括什么内容?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
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具有三个主要特征:1、不具有实物形态。
具有可辨认性。
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商标注册费怎么做帐商标注册费做帐:(一)应根据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贷:银行存款(二)金额小分录管理费用也可以。借:管理费用-商标注册费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存钱到商标局 借:其他应收款-商标费 贷:银行存款 商标注册时 借:管理费用-商标费 贷:其他应收款-商标费
商标注册计入什么费用法律主观:商标注册一般应当到特定的地点完成,但是商标可能会受到侵权,商标侵权一般是未经过商标使用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其商标,这是一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般是会受到一定的惩罚的。一、注册商标费用如何入账商标注册费,是费用,不是商标专利成本,不能计入“无形资产”,应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销售费用”。至于明细科目,计入“其他”即可二、注册商标费用缴纳途径(一)直接办理1、现金。申请人可直接缴纳现金办理商标业务。2、支票。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帐支票办理商标业务。3、银行汇票。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办理商标业务。银行汇票收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大厦支行注:申请人提交银行汇票后,需等待银行将款项解付(一至两天),方可办理商标业务。4、银行信汇、电汇。办理、评审、许可合同备案的商标申请人可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大厦支行(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商标规费一律从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的预付款中扣除,申请人不得直接向商标局缴纳商标业务规费。三、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规定,商标注册业务费收费标准如下:(一)国内注册费用的收取标准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单位:元/件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清单(单位:元/件)序号业务名称收费标准备注1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2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3受理注册费30004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5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6受理注册费20007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5008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9商标异议费100010变更费50011出具商标证明费10012撤销商标费100013许可合同备案费300(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注册规费,另一部分是财政部批准收取的手续费和翻译费。国际注册费用的计算较为复杂,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发出的《收费通知书》缴纳即可。以上就是注册商标费用如何入账以及注册商标费用的相关知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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