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要求的网吧章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网吧种类管理
网吧分工
我们简单的说,网吧各工作人员都有自己的岗位,我们重要,第一要做的就是我们自己的工作,收银员,网管,服务员。
这三个岗位都是不可缺少的,从分工上讲 :收银主要是负责自己的吧台和各方面的销售;网管,主要是关于电脑的维护和帮客人解决不同的常见问题及解决不同的电脑问题;服务员,则关于对客人的需要服务.各做起职,几个岗位互不干涉,保证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网吧管理
对于中型(100左右)网吧,因为是多个老板的管理,网吧可以使用其他阶层分元化管理。
我们这样分,我们就可以完善好管理,我们可以将所有的网吧工作交给经理,除不是非常大的网吧事务不由经理来安排外,所有的网吧工作都可以交于经理处理,,这样老板就少了许多的事,轻松了许多。
但这样的分层需要老板的对经理管理的信任,对员工工作的信任.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好工作,老板最好不介入网吧经理级以下的管理中,有什么事可以与经理相互商议.然后经理再开始实施。
网吧盈利
对于盈利,经理在每天从收银员和网管手中收回盈利款,再将上一天的盈利可以在每天上午银行开门就将盈利额存入老板的银行卡中。
网吧管理技术
现在的网吧技术方面不可或缺:
游戏方面.我们可以在网上找出现在所出的游戏联系公司为我们网吧装好各种游戏,满足顾客所需.
对于顾客的建议和意见方面,我们可以在电脑上安装顾客留言版,专门为顾客留言所用,为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好的建议和意见.
完善电脑的不同软件,现在的电脑中我们还有更多的东西是顾客所需要的,我们要对不同的软件做好明确的注释,添加更多顾客需要的东西.
母盘的制作:想必每一个网吧都希望拥有一个出色的系统吧,但真正的技术来源于实践,所以我们可以适当给有能力或有信心的网管让其制作适应本网 吧的母盘,同时自己网管制作的母盘对今后的维护也是十分有利的。
电影服务器及网吧主页:一个键全的网吧都有自己的本地电影服务器吧,其中电影更新也是十分重要的,毕竟来网吧上网有20%是来光顾网吧的电影和电视剧的,而网吧主页可根据自身量身定做,做主页也是为自己打广告,提高网吧的影响力,简单中张扬网吧的个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网吧
网吧章程怎么写的,请各位朋友帮帮忙、谢谢一,注意自己的仪表形象,不可袒胸露臂。
二,言行举止要文明。不可大声喧哗谩骂,不吃带皮核的食物。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
三,不准拥抱打闹。不准饮酒。进网吧不准超过6个小时。
四,不准损坏网吧设施。
五,不准在互联网上进行人身攻击,不准利用网络探听别人隐私,不准利用网络来破坏社会安定。
六,及时缴纳费用。努力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
请大家帮忙提供一下:网吧章程 谢谢!绿色网吧管理规章制度
进入校园网吧须进行登记。写明班级、姓名,上网所操作的内容。
进入网吧后须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所指定的位置就坐。如发现有机器损坏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等候工作人员处理。
严禁在本网吧内登陆色情网站或其它涉及暴力、迷信或邪教等不健康内容的网站。一经发现立即驱逐出网吧,同时报校政教处。
不得在本网吧内进行联网游戏。
上网时须保持安静,不得在网吧内大声喧哗。
上网时须自觉维护网吧清洁,不得把零食带入网吧,更不能乱扔废弃物。
任何人不得带任何软盘、光盘、U盘在本网吧安装。
上机操作结束后,正常关闭机器,并放好键盘、椅子。有秩序地走出网吧。
为了维护校园网吧的秩序,请同学们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
蓝月亮网吧章程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应管理机构其他条例。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严禁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妨碍社会治安的不良信息。不得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严禁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进入互联网后,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或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本网吧收听、收看、拷贝有关淫秽、迷信、反动等不健康的内容或无故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邮件和商业广告,不得破坏网络中公共信息的完整性。严禁在主机上运行各种黑客程序、以及进行各种危害网络安全的一切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负责。
严格遵守上机操作规范,不得携带非法、盗版及未经本网吧工作人员许可的CD盘及各种软盘上机使用,一经发现,经工作人员劝告无效后,将取消上网资格。
不得在网吧内无理取闹、喧哗捣乱以及其他违法活动。爱护本网吧的所有机器设备和保持良好的上网环境,不得蓄意破坏本网吧任何物件。礼貌用语,举止文明。保持室内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吸烟,不大声喧哗。茶水摆放要谨慎。损坏物品要照价赔偿。
使用完本网吧设备后应主动向工作人员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欠费。
上网用户若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网吧计算机网络功能及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工作人员必须热情待客,服务周到,有义务引导顾客熟练运用上网知识,认真听取、吸纳顾客意见和建议,并保持记录。
其他服务项目将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推出。
本网吧拥有上述原则的修改权和 解释。
九江市网吧协会章程
网吧协会成立的目的:为了促进社会信息化进程,为网吧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网吧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网吧提供更广泛的商业机会盈利模式、繁荣网吧市场、为网吧业主增加新的盈利模式带来更多盈利增长点,为九江信息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 则
协会名称:九江市网吧协会。
协会性质:本协会由九江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西电信绿色网盟九江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由合法从事经营互联网上网场所的网吧自愿加入组成,属于地方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标准,积极推动网吧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九江网吧业的良好形象。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文明的上网环境,为顾客提供丰富多彩的网络应用,促进信息化建设进程。
发挥规模经营优势,营造合法、公平、有序的网吧市场经营环境和秩序,促进网吧行业的健康发展。
繁荣网吧市场,为网吧提供更广泛的商业机会和更多的盈利增长点,维护网吧的共同利益。
协会理念:精诚团结,文明服务;诚信经营,共同发展。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们市文化局及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办公地址设在九江市电信实业公司内。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一)发挥管理部门和广大网吧业主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引导网吧树立行业新风,遵守行业道德,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研究行业发展,并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建议。
(五)研究制定网吧行业自律公约
会员
会员种类:网吧业主、互联网经营场所法人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证照齐全的网吧、互联网经营场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会员的入会程序:
提交会员申请书;
填写入会登记表;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十日内给予答复);
讨论通过者,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及会员单位牌匾。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工作,遵守上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六)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制度,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明经营。
(七)遵守经营服务的承诺,互相监督,共同促进,不断繁荣我市网吧事业,规范经营管理。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牌匾。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理事:15人;会计1人、出纳1人(兼)。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的20%产生)、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的机构和负责人由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通信运营商及江西电信绿色网盟九江有限公司和网吧业主组成。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注册资金:由江西电信绿色网盟九江有限公司提供3万元
(二)会费:采用年费形式,一次性交纳600元。
(三)经费用途:办公经费,组织业务培训,组织参观考察学习,捐助公益事业,用于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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