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申请商标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4 23:05:13

在商业领域的交流中,仅仅在大陆注册商标已经远远不够了,很多高瞻远瞩的企业早已在台湾将自己的商标注册起来,以便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更大的保护。那么台湾商标注册申请有什么条件,台湾商标注册流程是怎样的呢?

在台湾,个人和企业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只是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同。个人名义申请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即可;企业则提交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台湾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注册之申请,系先指定审查员审查。

审查员再依商标审查办法,先做程序上之审查,即审查申请书之内容及规费文件是否完备,如有错误缺漏或文件未完备者,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当程序审查完毕后,再依商标审查准则,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商标图样是否具备积极要件(具有识别性)及未有消极要件(不得注册之特别规定,如与他人商标近似等)。

审查后,认为合法者,即以审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公告于商标主管机关公报。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后,始予注册。

从接获商标申请注册案起,依目前之实务作业,大约需八到十个月才能审查完毕是否核准审定。

获准审定后,将于商标公报公告三个月,是否有人异议。

公告满三个月而无人异议,始予注册,大约再经过一个半月后始发下商标注册证。

关于台湾商标注册申请主体以及注册流程大家已经了解,更多关于台湾商标注册的相关知识,请联系八戒商标注册查询网在线客服,或拨打热线电话:15630121999

商标注

注册台湾商标需要的资料都有哪些?

事先准备阶段

此阶段为商标申请人准备申请商标的资料阶段,细分如下:

申请人资格 在台湾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无须营业执照。

商标设计查询 在商标设计好之后,建议先进行近似商标的查询工作,然后根据查询结果决定商标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

申请所需文件  

注册台湾商标,需要的文件如下:  

①20份清晰的商标图案,商标图案不大于5平方厘米;  

②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代理注册委托书一份;  

③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或注册国家;  

④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清单。

商标审核阶段  

当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向台湾商标管理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后,商标将进入审核期,其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①台湾商标主管机关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将指定审查员对该商标进行审查。  

②审查员在接受任务后,将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其内容包括申请书的内容、申请文件是否完备等,如有错误或缺失,将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③在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后,审查员还将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其内容包括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商标是否为法律禁止注册商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等。  

④商标在通过实质审查后,商标主管机关会将审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将公告于商标主管机关的公报。  

⑤商标公告期为3个月内,此阶段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如果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则核准商标注册;如果有人提出异议,申请人答辩不成功,则不予核准。

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  

台湾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再续展一次,即可获得永久注册资格(国际商标的续展一般都是每隔10年一次,台湾却不相同)。

如何在台湾地区注册商标?

申请文件  如果想在台湾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交申请书与商标图样:  (一)申请书应当注明商标名称、指定使用商品类别,以及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与居所;  (二)检附指定设色商标图样15张,商标图样为彩色者,并应加附黑白图样3张。

并且商标图样应使用坚韧光洁之纸料,其长及宽均不得超过5公分。

  (三)如果委托商标代理人的,还应当附送代理人委托书,并载明代理权限。

并且代理人委托书是外文的,还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日  以将载明商品类别、商品名称的申请书和商标图样送达至智慧财产局为申请日。

如果是邮寄,则以交邮当日的邮戳为准。

审查  智慧财产局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合法的,除了将核准审定书送达申请人外,会将信息刊登在智慧财产局的公报上,如果自公报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确定后不成立的,准予注。

  在台湾地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期间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商标权人可以在到期前的6个月内申请注册商标续展,但每次续展仍以10年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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