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申报商标代理费用多少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4 22:14:42

注册商标申请费用可能为几百元、也可能为几千元,如果是自己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的注册请求,那么请求被受理之后,大约需要支付300元。如果委托代理机构处理商标的注册事宜,则需要支付600--800元左右的代理费。

注册商标申请费用大约是多少?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需要缴纳300元官费(官费是由国家商标局收取,300元仅限一个商标一个类别10项以内商品的费用,同一个类别下超过10项后每项按照30元收取)。 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要缴纳300元官费和代理费(一般按照一标一类计件),代理费为600-800元。 3、除了在递交商标申请的过程中需要缴纳以上两种费用外,商标设计出来本身也是需要一定成本的。 首先便是商标图样的选择和确定,通常都需要企业或是个人做相应大量的市场调查,包括对同行业竞争对手商标的收集和研究。还有就是在聘请设计师等等一切的流程,都不是无偿可以得到的。二、商标注册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 1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以个人名义申请,附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需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执照经营范围要与所注册的商标类别相符) 2、商标图样: 图片长为5—10厘米,宽为5—10厘米,JPG格式电子档 3、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 4、《商标注册委托书》,用于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商标注册业务; 5、优先权证明 如果申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请详细列出该优先权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证明,优先权的获得期限是在次申请的六个月内。三、商标注册成功后,有多少年的保护期? 《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公民、单位若是想要注册商标,首先需要确定自己满足《商标法》等法律规范之中规定的商标注册条件,然后可以自行带着证明自己满足条件的材料处理商标的注册事宜,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来处理。采取不同的方式,需要支付的商标注册成本是不同的。

商标代理注册要多少钱

法律分析:商标注册的费用包括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用。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6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3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还需要向代理机构缴纳一定的代理费,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一枚商标一次申请费用为人民币1500元至2000元不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代办注册商标费用

如果帮别人代理注册商标的话,代理费一般在500元到800元之间的。帮别人代理注册商标还是要走一样的程序,首先向商标局提交当事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然后商标局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通过。

帮别人代理商标注册多少钱? 商标代理费一般为500-8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从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到领到商标注册证,需要经历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商标初审公告、异议期、注册公告及发放商标注册证等程序。二、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是多久? 注册商标使用期限是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所有权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注册商标保护期满前十二个月内,依法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三、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上述规定,只有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可见违法性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即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上述规定说明,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即发侵权行为,而无需等到损害事实的发生,故损害事实不在是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必备的构成要件。 (三)商标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由于损害事实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因此对即发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发生损害事实的商标侵权行为,才应考虑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四)商标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删除了“明知”二字,说明新的《商标法》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再限制,此外《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进一步说明,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商标注册之后的有效期是十年,过期了之后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了,除非是再次提交申请书进行延期使用。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就是在侵权行为上是主观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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