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标申请复议流程
复议程序是对处理决定进行再审查的一个措施,保证处理决定的正确性,它也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指导监督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办案人员工作水平。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参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1)复议的申请
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在15天内不能递交复议申请书的,复议申请人应在15日内明确表示申请复议的要求。书写复议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复议申请人签名。
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被复议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
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要求;
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
其他材料及应提供的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理由书面通知原处理机关及复议申请人。
行政处理不涉及复议申请人的权益,或者复议请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
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复议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
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应把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可视为未申请或者申请已被驳回。
(2)复议机构及对复议申请的审查
复议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管辖。对县级工商局处理不服的,向地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地级工商局处理不服的向省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设立复议机构,或者确立专、兼职复议人员。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人员直接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
复议机关要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主要有以下几点:(1)复议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申请复议;(2)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4)有具体的复议请示和事实根据;(5)属于复议范围;(6)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3)复议的审理
复议机关应当在立案之后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行政处理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复议决定:
原处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原处理有形式上或者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原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的;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复议申请人权益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行政处理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决定撤销或建议有关机关撤销。
复议机关用出复议决定,应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包括下列事项:
复议申请人的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负责我的姓名、职务;
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案件审理的结论;
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首长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商标侵权
商标如何申请复审法律分析: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复审流程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3、企业简介;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知名度的证据和材料;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供的材料证据进行整理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复审的流程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复审流程如下: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3. 企业简介;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5.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9.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10.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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