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医疗器械目录明细表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21 06:17:11

家庭保健器材:疼痛按摩器材、家庭保健自我检测器材、血压计、电子体温表、多功能治疗仪、激光治疗仪、血糖仪、糖尿病治疗仪、视力改善器材、睡眠改善器材、口腔卫生健康用品、家庭紧急治疗产品;2、家庭用保健按摩产品:电动按摩椅/床、按摩棒、按摩捶、按摩枕、按摩靠垫、按摩腰带、气血循环机、足浴盆、足底按摩器、手持式按摩器、按摩浴缸、甩脂腰带;3、家庭医疗康复设备:家用颈椎腰椎牵引器、牵引椅、理疗仪器、睡眠仪、按摩仪、功能椅、功能床,支撑器、医用充气气垫;制氧机、煎药器、助听器等;4、家庭护理设备:家庭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女性孕期及婴儿护理产品、家庭用供养输气设备;氧气瓶、氧气袋、家庭急救药箱、血压计、血糖仪、护理床;5、医院常用医疗器械:外伤处置车、手术床、手术灯、监护仪、麻醉机、呼吸机、血液细胞分析仪、分化分析仪、酶标仪、洗板机、尿液分析仪、超声仪(彩超、B超等)、X线机、核磁共振等;6、新型医疗器械: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院校的科技成果也迅速的转化出成果,一些新型厂家生产的专利产品也出现在市场,包括一些家用和医院常用的设备,例如医用外伤处置车等。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简要总结:医疗器械都有什么产品?1、家庭保健器材2、家庭用保健按摩产品3、家庭医疗康复设备4、家庭护理设备5、医院常用医疗器械6、新型医疗器械。

哪些属于三类医疗器械

国家对于医疗器械有着严格的分类,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也就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就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这类的医疗器械只需要经营范围内有相关的业务就可以了。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及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这一类的医疗器械是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的。

第三类是指,植入介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医疗器械。这类的医疗器械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具体的医疗器械分类如下:

第一类:基础外科用刀《手术刀柄和刀片、皮片刀、疣体剥离刀、柳叶刀、铲刀、剃毛刀、皮屑刮刀、挑刀、锋刀、修脚刀、修甲刀、解剖刀等》。

第二类:1.普通诊察器械类(6820):体温计、血压计,2.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类(6826),磁疗器具,3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类(6840),家庭用血糖分析仪及试纸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类(6854)、医用小型制氧机、手提式氧气发生器,5.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类(6864),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类(6866):避孕套、避孕帽等。

第三类:A、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3.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4.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5.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6.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7.一次性使用采血器。8.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B、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1.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助听器、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体外诊断试剂、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除外)等等。

延伸材料:简单说一下经营医疗器械的要求。

一类医疗器械,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经营。

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需要去备案,提供相关的医学人员资料,供应商的资质,经营场地50平。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要办理许可证,两位质量负责人,提供上下游的渠道证明,经营场地100平。

第三类医疗器械有哪些

法律分析: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体外震波碎石机、病人有创监护系统、人工晶体、有创内窥镜、超声手术刀、彩色超声成像设备、激光手术设备、高频电刀、微波治疗仪、医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X线治疗设备、200mA以上X线机、医用高能设备、人工心肺机、内固定器材、人工心脏瓣膜、人工肾、呼吸麻醉设备、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CT设备等。

三类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调整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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