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许可证怎么申请
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办理。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首先填写好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表。
准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健康证。
然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绘制店铺的平面图。
提交缴纳税费单据证明。
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如下资料:(1)《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5)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6)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7)安全管理制度文本;(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资料提交成功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安排人员来看场地。
检查通过后,在一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来领取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它的作用主要是规范经营与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文化经营许可证怎么申请申请设立经营性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申请设立经营性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书(范本)
局:
(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拟在 (填写拟开办的经营场所详细地址)设立经营场所,名称为 (填写拟设名称),企业类型为 ,拟设立的投入资金为 万元人民币,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为 平方米,拟设 台。
现向贵局申请。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
办理文化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二)、所申请事项的申请书;(三)、经营场地情况材料;(四)、消防意见书;(网吧、娱乐业)(五)、环保评估意见书;(娱乐业)(六)、文化市场法规培训合格证。
文化部关于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定的规定: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格执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现就各种文化经营活动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凡通过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取得收入或利用文化场所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均为文化经营活动。
凡开办文化娱乐、美术品、音像、演出、业余文化艺术培训等文化经营活动,在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前,必须报经所在县市以上(含县市)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或个人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核验换证四、《许可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印制。
《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并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向人们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生活。
《许可证》只限申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或出售。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严格按条件审批发放。
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
本规定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业务范围说明;(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六)域名登记证明;(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表;(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域名登记证明;(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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