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奥公司商标申请驳回
香水瓶能否算作是一个注册商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于香水瓶的行政纠纷案件,在案件中,双方就香水瓶是否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并被保护展开了辩论,来和八戒知产商标转让网一起看看吧:
想必女孩子们对这个来自法国时尚的消费品牌迪奥不会陌生。迪奥公司于1905年1月21日由创始人克里斯汀·迪奥(ChristianDior)创立,可以说是一个百年品牌了,其品牌价值和含金量是无法用简单金钱衡量的。旗下有女装、男装、首饰、香水、化妆品、童装等高档消费品,并且还独立成为迪奥男装。
▲迪奥商标
由于涉案的这款香水瓶外形独特,2014年8月8日,迪奥公司为真我香水瓶申请了国际商标注册(香水瓶如下图所示)。此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规定,迪奥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中国等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以便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注册。
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
此后,迪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再次被驳回。迪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公司的诉讼主张。迪奥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
2017年12月29日,最高法作出裁定,提审该案。昨日,最高法终审判决认为,商评委作出的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并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评委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对于判决结果,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认为,这意味着迪奥真我香水瓶的商标申请在国内通过的可能性很大。
奥迪起诉蔚来侵权,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具体过程是奥迪公司起诉蔚来汽车公司商标侵权。
无论是大型互联网公司,还是优质车辆制造企业,大多都会提前申请汽车商标和名称。如此一来,其他车辆制造公司或大型互联网公司使用相关商标时,便于公司展开维权。
奥迪公司在慕尼黑,状告蔚来汽车。原因是蔚来汽车的eS6和eS8与奥迪公司生产的S6和S8名称太过相似。在此之前,奥迪公司就已经通过正规的渠道申请公司车辆商标及名称。反观两个品牌的发展史以及涉及到此件事情中的车辆款式,本质上存在着大量的区别。
起底蔚来汽车两款车型的上市和设计2017年末到2018年初,蔚来汽车制造公司决定生产全新系列的汽车,并采取eS6和eS8。如今,距离车辆上市已过去四年多的时间。如果真的存在着商标侵权和公司侵权行为,奥迪公司完全可以在四年中的时间内完成起诉,而并非突然向向法院提起诉讼。
接下来,奥迪公司的S6和S8与以上两款车型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而且产品的介绍页面完全不同,甚至车辆名称与型号存在差别。奥迪公司主要生产的是燃油汽车,而并非新能源汽车。虽然该公司也会完成转型,但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是以生产燃油汽车为主。蔚来汽车完全属于新能源汽车制造公司,两家公司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侵权大可不必。
总的来说,一家公司起诉另一家公司,更需要掌握大量的证据。当记者对蔚来汽车的相关人员进行采访时,蔚来汽车并没有对此进行回应。与其时时刻刻盯着其他汽车制造公司,倒不如将主要精力用于技术开发和新能源汽车的创新。
公司申请的商标被驳回了,说是跟其他商标近似了,怎样是近似?商标近
判断商标的整体部分是否近似,包括外观显示,组成字母,发音,文字含义,文字翻译,整体商业印象等方面,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产品/服务项目近
美国对于产品/服务项目的近似判断,与国内有很大的区别。美国对于一些交叉的产品或者服务项目,即便不处于同一个类别,同样认为属于交叉近似。比方说,申请9类的电子产品和申请35类的电子产品零售服务就可能判定近似。
甚至有时候对于产品的生产渠道,销售渠道,相关衍生产品也有可能判定近似。比方说,有一个叫做“ABCD”的商标是在美国申请了3类化妆品类的商标,同时产生较好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那么当别人再在18类申请“ABCD”这个商标做箱包产品,那么审查员就有可能判定这个商标可能与第3类的产品近似。理由是:首先两者的商标一模一样,其次,如果都是线上销售那么销售渠道也相同,并且审查员会说,化妆品类产品和箱包产品一般都是会让客户产生关联感,比如,迪奥,香奈儿等品牌,既卖化妆品也卖箱包,会让客户产生关联感,发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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