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复审申请服务公司
撤销商标复审提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流程是怎样的法律主观: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步骤包含哪些 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大厅办理。 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申请手续 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网上申请相关规定。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营业执照 、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提交 身份证 、 护照 、 户籍 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 办事 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无效。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 委托书 》。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 公证 、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六)交回《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因污损、丢失原因未能交回的,应当在《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上注明。 (七)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发放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注意事项 (一)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三)撤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及申请人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称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不需提交附页。 如果各位读者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网进行,你会得到满意的咨询结果。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副本。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何撤回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可以撤回的。
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申请人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核准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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