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1:57:4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XK证》是GJ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XK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证。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该证,那么我们应该怎么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XK证》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X可证是在广电局办理,办理时间是20-30个工作日。

企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X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公司章程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法人SF证扫描件及简历

三个以上广播电视相关专业管理人员SF证、学历证明及简历

经营者为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

企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及股东SF证

公司章程(需要最新的,工商局加盖档案查询章)

3名ZY人员SF证及学历证复印件

公司人员SF证、及人员的手机、邮箱

公司座机、法人手机、邮箱

如何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首先,准备材料。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章程、经营范围、主要设备清单、资本金证明、企业信用报告等。

其次,向当地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当地的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然后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需要注明节目种类、节目内容、节目形式、节目数量等详细信息,以及申请人具体拟从事的业务。

然后,等待审核。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会安排现场检查。如果申请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则需要改正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检查后,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资质评审,并根据资质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最后,领取许可证。申请人如果符合规定并获得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则需要前往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证书。同时,注意保管好证书,防止遗失或涂改。

以上是果真小编关于“如何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小伙伴,有不明白的小伙伴欢迎评论哦。

最新证书案例如下: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效期

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2004年8月20日颁布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4号令”),征求意见稿中将网络剧片以及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围,并对剧、节目主创的标准做出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合理片酬分配以及禁止虚假宣传等内容。 网络试听内容纳入规定 现行“34号令”适用范畴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将2010年兴起的网络视听内容纳入规定:从事新闻节目、综艺节目、纪录片、广播剧、 电视动画片、电视剧、网络剧片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 (以下称“节目”)的制作、发行等制作经营活动,以及与 之相关的经纪等活动。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统一为三年 “34号令”对于不同类型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有效期有着不同的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此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征求意见稿将以上资质有效期进行统一,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经纪机构组织演员、嘉宾、网络主播等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组织他人从事网络视听节目上载活动的,应当申请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的机构自行从事或者组织他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进一步细化新闻节目含义 “34号令”规定,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征求意见稿将新闻节目进一步细化为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放的有关政治、 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报道、访谈、评论类节目等,这些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

主创选用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将被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增设了对节目主创的规定。第十九条指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编剧、演员、嘉宾、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主创人员,应当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选择演员、嘉宾等人员,还应当与其节目题材、 角色形象相符合。” 对于因主创人员选用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片酬管理和禁止收视率造假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对于片酬,征求意见稿指出应该“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创人员选用及片酬情况等作为节目评比推优和资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理也作出了规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 征求意见稿指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向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提供的节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扰乱正常行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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