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10 09:14:06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根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什么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国家发布的文件。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五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

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相统一,坚持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坚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与促进宗教健康传承相统一,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体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定。

信息合法要求

第一:主体合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必须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

第二:平台合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平台必须是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

第三:人员合法。只有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才可以讲经讲道。

第四:内容合法。信息内容要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要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互联网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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