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的分隔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01 22:39:22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商标申请分割主要是指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请求对其商标申请进行分割的行为。注册商标分割的类型主要包括商标申请的分割和商标注册的分割。那么商标注册分割申请具体的办理流程是什么?商标注册分割申请可以在网上提交吗?

商标申请分割办理流程:

商标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

申请人申请分割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中“备注”所提具体要求,在商标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写并签字盖章。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附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15日内,将该申请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邮寄回商标局。不申请分割的,无需提交。

商标局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申请人申请分割的,无需缴纳费用。

商标申请分割提交方式: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申请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邮寄回商标局,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关于商标注册分割申请可以在网上提交吗,如果还有什么疑惑的地方,可以找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咨询,比如,这样可以更直接的解决您的问题。

什么是商标部分驳回分割申请制度?

现如今,申请商标的人是越来越多,申请的单位也是越来越多,但是通过率却在不断下降,原因无他,因为商标注册量已经到了一个瞠目结舌的数量,很多企业在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部分不符合规定被驳回的现象。商标部分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放弃被驳回部分。那到底如何选择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商标部分驳回分割申请制度?

商标被部分驳回后,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态度,商标分割包括三种情况:

不做复审,自动分割

如果申请人不做复审,商标局会把商标进入初步审定的部分和不予核准注册的部分自动分割。商标过审的部分会直接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期,继续走完之后的商标注册流程。

做复审,申请人工分割

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部分不服,需要进行驳回复审的且急于使用过审部分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驳回复审和人工分割。商标过审的部分会被分割成另一件新商标,商标部分驳回分割申请,并生成新的申请号,但是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新商标会继续走完之后的商标注册流程。

做复审,不申请分割

如果申请人要做驳回复审且不准备申请分割,那么商标过审的部分不会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期,需等整件商标的复审结果出来后才能进入之后的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注册办理较为麻烦,可让知识产权等代办公司协助。

如何进行商标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以上是关于商标部分驳回分割申请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知识产权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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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割如何申请

关于商标分割如何申请的回答如下:第一条,商标注册申请的分割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就其注册申请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予以分割为两件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原注册申请的申请日继续适用于分割后的每件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分割商标申请书,并按分割件数缴纳费用。

第二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分割程序。

商标注册人可以就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分割为两件以上的注册商标。

原注册商标的申请日继续适用于分割后的每件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应提交分割商标申请书,并按分割件数缴纳费用。

商标局在核准商标分割后,应对分割后商标分别发给商标注册证,并重新编定商标注册号。

第三条,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限定分割期限。

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复审申请人提出商标分割申请的,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第一条的规定申请分割。

第四条,商标异议、争议程序中限定分割期限。

在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争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和争议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答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分别依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申请分割。

在商标异议、争议案件被受理后,系争商标分割被核准的,则异议人、争议申请人须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明确是否对分割后的商标继续异议程序或争议程序;如继续相关程序,则应重新按案件数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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