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补证流程
商标注册证书丢失,补办的流程如下: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
领取《商标注册证》应提交的书件(一)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原件;2、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注册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3、领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因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加盖注册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注册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3、领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4、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商标注册号。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若有其他问题请您联系专业人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
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商标注册人需要商标局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或者商标申请人需要商标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申请书。
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发给相应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商标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程序是怎么样的商标注册 证申请书程序是怎么样的 1.申请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应当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代理 组织办理的,应当附送《 商标代理委托书 》。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填写的商品/服务类别、商标注册号应当与原商标注册证上的一致。
如果补证与变更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的,应当分别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补证申请可以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也可以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
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是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此证必须与变更证明同时使用);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
如果补发商标注册证与转让同时办理的,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转让移转申请 注册商标 申请书》,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可以以转让人名义提出,也可以以受让人名义提出。
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证的,发给的注册证上的名义为转让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此证必须与转让证明用时使用);以受让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为受让人名义。
因《商标注册证》破损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的,应当将原《商标注册证》交回。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的审查 商标 局收到补发商标注册证书的申请后,将基于以下情况进行审查: 1.核对商标类别、商标注册号是否与商标局数据库信息相符 2.核对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名义是否与商标局数据库信息相符,如果不符的,检查是否存在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转让等情况。
核对商标的注册状态,检查该商标是否存在注销、撤销等情况。
商标注册证如果丢失了,那么商标使就不可以进行使用了,不过商标申请人,也是可以进行补办的。
但是补办要到商标局进行补办手续,一般商标局上班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上午九点到下午四点下班,超过时间是不受理的,去之前最好打电话咨询一下。
商标注册补正怎么操作法律主观:注册商标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拥有的商标向商标主管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缴纳相应的规范,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认定的一系列程序的总称。(一)补正通知书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件后,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1、形式审查结束后,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2、对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无效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3、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包括以下情况:(1)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不具体;(2)所填报的商品/服务名称不属于同一类别;(3)商标图样不清晰;(4)需要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做出说明;(二)如何补正、修改?1、补正内容一律用打印机打印在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上的相应位置;2、要求删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标注“同意删除”;3、补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限制在要求补正的原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相应范围之内,不得随意改动、添加;4、修改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和修改前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一对应,以利于审查工作的继续进行;5、要求附送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说明书的,应在补正栏目内注明“已附说明书”字样,并附送相应的说明书(用A4纸);6、补正内容较多,补正通知书上写不下的,可以直接添加附页(用A4纸),并在补正栏目内注明“有附页”或者“见附页”字样;7、代理人的签名或者代理组织的印章应统一位于补正内容的右下方,并且不得遮盖补正内容;8、对补正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相应位置说明,供商标局参考;9、交回空白补正通知书的,视为未作补正,原申请失效,申请日期不予保留。(三)补正的相关注意事项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2、因商标图样不清或应填写商标说明而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要求补正,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否则视为无效。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修改后,应在相应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如申请人是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收到补正通知书,说明您所提交的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申请人必须在补正限定的时间内再次提交申请书,否则,商标局会判定补正无效,那么就要重新进行注册申请,程序会更加复杂,因此,若受到通知时请务必按照要求修改和提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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