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撤销商标申请公司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14:40:53

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公地址及时间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15630121999-10-15630121999-10-15630121999

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撤销申请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可再加附页),并同时附送证据材料。撤销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撤销答辩通知书。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后,将对答辩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注意事项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

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提交申请时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并同时附送被申请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注意事项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如何撤销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撤回申请的办理途径: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来为自己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

商标注册撤回申请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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