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商标复审申请流程
法律分析: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复审流程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3、企业简介;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知名度的证据和材料;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供的材料证据进行整理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复审流程及时间商标异议复审的流程 ①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
如果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当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②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
③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④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⑤送达裁定书: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
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
⑥复审: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复审的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果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要缴纳延期请求费。
申请复审应当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如果是委托代理公司的话,一般会收2000—3000不等的代理费。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在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商标申请人在收到了被驳回的通知时,需要申请复审程序的就需要缴纳定的费用,一般收费的标准是每件一千五百元,要是自己不方便处理的,需要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费用大概在二千元到三千元之间。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到复审的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就会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商标复审的流程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复审流程如下: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3. 企业简介;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5.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9.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10.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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