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公司申请备案
商标 使用许可备案怎么办理,流程是什么?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怎么办理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 商标注册 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将其 注册商标 许可他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许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 代理 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流程是什么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 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二、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 商标许可 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 身份证 等)。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 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各自的印章,无印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费 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应向商标局缴纳规费3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备案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备案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收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注意事项 1、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了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的内容,或者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单独出具了允许再许可的授权书,被许可人就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
商标再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程序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程序相。
再许可合同备案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公告中许可人为再许可人。
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及商标办理续展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只要随备案材料提交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及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等证明文件,即可以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办理备案。
商标转让 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
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邮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标局。
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 合同当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
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 合同生效 的条件,则未备案的合同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邮寄或者直接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标公告》上,主要刊登内容为:商标注册号、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名义、许可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期限等。
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要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在这里建议大家,可以选择三方代理机构全权授权代理办理,因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要的材料很多,流程繁琐,这样做可以省时省力。
商标许可备案需要什么资料?商标许可备案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合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二、需提交材料: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委托代理机构的还要盖上企业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实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地有效证明文件;
商标资料商标许可
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简要说明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办理途径
报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书件格式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三)《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四)《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
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需要办理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的,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需要办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4)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直接提交备案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备案书件报送商标局。
(三)缴纳规费
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费为300元人民币。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中扣除规费。
注意事项
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件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许可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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