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审商标申请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29 11:11: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复审流程如下: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3. 企业简介;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5.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9.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10.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如何申请复审

法律分析: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复审流程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3、企业简介;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知名度的证据和材料;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供的材料证据进行整理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复审流程有哪些?

商标复审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驳回复审,电子发文日可在30日内提起,并在三个月内提交补充理由及证据;

若商标驳回复审委托手续及文件规范,在提交文件一个月后下发受理通知书

若文件不规范,会下发补正通知书,补正合格后将会下发受理通知书;

商标驳回复审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极少数案件会下发商标评审案件审查意见书,应在30日内提交审查意见理由书;

在6-12个月内下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若初步审定,商标将会初审公告;若被驳回,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驳回理由复杂多样,且法定期限、文件提交将影响到到案件是否受理,建议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驳回理由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客观事实决定是否提起驳回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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