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哪办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在当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当地政府的新闻出版局进行办理。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扩展资料: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
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政府——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网上卖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1、到各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注明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者身份证明、工商税务等证明材料。
各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按照规定进行办证,期间办证人可查询办理进度,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不需要相关费用。
办理后,办证人领取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
年检时,需要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部门审批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分析详情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收取费用,如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当日即可颁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为零售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两种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要求不同,具体情况根据企业需求而定。
申请从事出版物网络零售业务的材料有什么1、《出版物网络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原件;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复印件;4、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任命书、身份证等;6、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硬件设备和出版物销售流程等证明;7、ICP备案证明复印件;8、与网络平台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入驻手续复印件。
《出版物零售许可证》可以由个体户或企业办理,只需经营范围内有出版物经营。
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证不同,只有企业可以办理,个人不可以办理,批发许可证不同,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证不需要实际场地,虚拟地址注册公司也可以办理,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包括出版物零售,这是大部分书店办理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证,而不是零售许可证。
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考虑哪些条件:必须有实体经营场所(如实体店)和经营范围;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必须取得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证书(由市新闻出版局统一机构培训);互联网销售应有办公场所,供货合同,负责人联系方式;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确定;无不良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哪办法律主观:《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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