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成的商标申请代理公司
法律分析: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一次将名单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抄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内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商标代理机构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开设账户、交纳规费预付款事宜。商标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如何开设账户等有关情况的,请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 办理手续和普通的公司注册一样,但是必须要在商标局有足够周转的规费预付款。
法律依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商标代理组织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工商〔2010〕59号
直属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方便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管理,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6号)、《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工商标字〔2004〕第21号)及其相关规定,现就商标代理组织备案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标代理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的,由市局商标处统一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报送备案。
各单位在办理商标代理组织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市局商标处办理备案申报手续。
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新设登记备案申报手续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填写《重庆市商标代理组织备案申报表(新设)》(见附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申报手续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登记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填写《重庆市商标代理组织备案申报表(变更)》(见附件);办理注销登记备案申报手续的,须提供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填写《重庆市商标代理组织备案申报表(注销)》(见附件)。
市局商标处应当对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备案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需要备案的,即时予以告知;
(二)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即时告知其补正;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申报备案。
市局商标处应当每月对商标代理组织备案申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当月30日将商标代理组织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备案名单后,将在“中国商标网”上对商标代理组织有关信息予以公布,网址为http://www.ctmo.gov.cn或http://sbj.saic.gov.cn。
本通知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的服务机构。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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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办理条件、费用及在线申请】代办商标注册的流程:由代理人携带代理机构的身份证明、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商标图样等资料到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发布初步审定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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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注册商标代理公司法律分析:1、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官方受理及审查
商标局会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之后,下达受理通知书,同时开始对于商标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的下达
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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