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申请条件及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0:34:48

申请注册过商标的都知道,一般情况下国内商标申请注册要经过“提交申请——商标局形式审查后受理——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异议期——核准注册发证”这几个阶段的层层考验。那在进行国际注册保护时,各个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是否也都是这个流程模式呢?国际商标注册条件申请是什么呢?笔者结合10多年来的国际商标代理实践经验对该问题进行解读,以便大家在申请保护前对国际注册的模式有所了解,充分利用各国的流程规定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常见的商标国际注册流程模式有以下四种:

第1种:申请——审查——公告——核准发证,这种模式与国内的大流程相同,也是全球多数国家采用的模式。

第2种:申请——审查——核准发证——公告,有些国家为了缩短注册时间,在商标审查后认为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则直接先行核准注册,公告后有异议的再予以处理。

第3种:申请——公告——审查——核准发证,有一部分国家为了节约审查资源,在商标形式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公告,若无人异议的再进行实质审查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保护。

第4种:申请——公告予以保护,有一小部分国家,往往都是一些小国家,没有专门的商标法,就直接采用公告制,申请后在官方指定的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告以声明拥有商标权,作为确权和维权的证据。

模式一

第1种模式是相对主流一点的申请注册模式,中国周边的大部分亚洲国家、北美洲的美国和加拿大、非洲的大部分国家以及欧洲的部分国家都采用这一流程模式。但是,和国内相比在具体操作上又有一定的区别,其差异化主要体现在审查这一环节。我们都知道,在国内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审查,即既要对申请书式、文件的合格性进行审查,又要对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是否缺乏显著性和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进行审查,任何一个方面不能通过则商标就不能通过初审予以公告,而在国际商标注册时,还有一部分国家是不审查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的,即商标主管机关是不会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为由而驳回后续申请的商标的,常见的国家及组织有:德国、法国、比荷卢联盟、欧盟、西班牙、丹麦等一大部分欧洲国家,莱索托、摩洛哥、吉布提、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部分非洲国家,多米尼加、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等加勒比海国家。因此,在这些国家申请时,我们不仅要考察代理所的申请代理能力,更要考察其对后续申请的监测能力,及时发现及时异议,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商标在注册后不被他人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模式

采用第2种模式的主要有日本、蒙古、中国台湾地区、哈萨克斯坦等亚洲国家和地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肯尼亚、加纳等非洲国家,德国、瑞典、挪威、芬兰等欧洲国家。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初步审核后商标主管机关就直接颁发注册证,所以即使已经拿到注册证也不能掉以轻心,还要密切关注后续的公告程序,只有到公告期截止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权才算真正确立。在这些国家,在公告后若商标被依法撤销,则视为该注册商标已无效,商标主管机关也会公开相关通知,即使申请人没有向官方交还商标注册证原件,在遇到维权或侵权纠纷时,也不能主张商标权利。

模式三

采用第3种模式的主要是巴西、阿根廷、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南美洲相当一部分国家,在公告期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才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即对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是否缺乏显著性和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才能予以核准注册。因此,对采用这一注册流程模式的国家,和国内注册相比予以公告的意义有限,并且有时候能够在申请后数周内就拿到公告通知也不代表代理人的专业有多强、关系有多硬,只不过是正常的官方审查程序而已;予以公告不代表商标后期注册的几率就很高,商标就可以投入使用了,一旦在审查阶段被最终驳回,将面临着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种种风险。

模式四

采用第4种模式的主要有缅甸、马尔代夫等亚洲国家,瑙鲁、帕劳、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等大洋洲国家,这些国家往往都是一些小国家,较为落后,无成文的商标法律体系,在各国官方指定的当地报纸媒体上予以公告宣誓商标权,若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侵权或维权纠纷则以报纸公告为依据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侵权。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在先原则,谁先公开宣誓商标所有权则优先获得商标权;二是要在官方指定报纸进行公告宣誓并保留原件作为主张商标权利的依据。以缅甸为例,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在官方报纸进行公告以宣誓商标权,若不公告则不需缴纳相应费用,虽可以节约一半的费用,但一旦遇到侵权或维权纠纷则可能无法有效主张自己在先的商标权,影响法院的判决。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在公告制的国家也不会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即不主动审查是否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并予以驳回,所以,只要商标本身没有明显的瑕疵基本上都可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总结

在了解了前述4种单国注册流程模式的基础上,笔者对国际商标注册条件申请也进行一个简要介绍。对于国内申请人来说,可以直接提交申请到商标局或者通过代理机构将申请提交到商标局,商标局国际处进行形式审查后转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形式审查后颁发国际注册证明并将申请转交至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各个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予以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核准保护的决定。商标注册国际分类有哪些?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前期通过商标局和国际局可以统一提交申请这一程序比较简便外,其实后期各国的审查还是按照本国的审查规则和流程进行,而不是由国际局来决定是否予以保护,所以行业内往往有人会说国际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明类似国内的受理通知书,与商标最终在各个国家是否可以核准保护没有直接的关系。同时,对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在流程上还有一个不同点就是公告程序。有些国家异议期是从国际局公告后次月1日起计算,在审查后不再进行公告,类似于采用了第3种模式将公告程序前置;还有一些国家于国际局公告后,在审查后还会进行公告,就类似于第1种模式的程序,因此申请人在提异议时一定要搞清楚该国是哪种模式,以免错过异议期。

综上,国际注册的流程模式虽然就这5种,但在细节上还有很多特殊之处,如越南对异议期限没有确切规定,公告后到核准发证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异议;俄罗斯、乌克兰等没有异议程序,商标一旦注册后只能申请无效;各个国家的公告异议期不尽相同,有30天、2个月、3个月、6个月不等,且异议期算法五花八门,有按日历日算的、有按工作日算的、还有按宗教历法算的,这都需要代理人对其了如指掌才能使申请人的权利得到持续保障。

以上就是国际商标注册条件申请的全部内容了,愿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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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如何注册

法律主观:相信很多人对于国家商标不是很清楚,因此大部分的企业还是在国内发展的。国际商标注册就是除中国之外的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当然商家想要在哪个国家销售产品,就必须要在该国注册商标。一、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怎么写1、申请人的原属国:申请人的原属国这里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这一项可供申请人选择的有三种类型,申请人可以按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的类型。2、申请人姓名: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则应填写全名;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则应填写姓名。3、申请人的地址:可以按括号的要求填写,必须与基本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地址相同。按省份、市区、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的顺序填写4、代理人姓名: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果是直接申请,则不填写此栏。5、代理地址:与申请人地址要求相同。6、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则应指明哪部分颜色需要保护。7、商标音译:此处填写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即可。8、接收语言选择:这里,“×”标记打在所选语言左侧的框中。9、优先权:如果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则应标明第一份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10、商标:申请人必须加盖商标图案。商标的大小应根据申请的要求进行处理。11、商品和服务: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照《国际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分类》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的顺序完成。12、保护的缔约方:申请人应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中标记“X”。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国为德国、法国、意大利,申请人只需要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框标上“×”。如申请人已获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可指定同属协定或议定书缔约方,及纯议定书缔约方;如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可指定所有缔约方。二、国际商标注册常用的方式1、单国注册就是每一个国家逐一进行注册,每个国家有一份单独的证书,单个国家商标注册的优点是可领到各国的注册证,使用方便,时间有保证,各国不会互相影响,有一个注意事项就是单独申请有些国家时间比较长,还需要相关公证文件,使用证明文件等。2、欧盟体系商标注册一份申请,可以同时在欧洲28个国家受到保护,同时也不会要求说是每个国家都必须使用,只要在部分国家使用,其余国家也无需担心撤三,当然作为了一个整体申请,如果遇到一个国家有相似或者相同的,是会一起驳回的。【2019年3月英国正式脱欧,若英国为主要市场,建议单独申请英国】3、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目前有17个国家,要注册这17个国家里面的任何一个都只能通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申请,这17个国家不能单独进行商标注册。4、马德里商标注册马德里目前已有101个国家,通过马德里途径申请商标的前提是要求必须是成员国内的企业,提出马德里商标申请,且是基于其在原属国已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而进行的,如果在原属国的商标证书拿不到或者后期失效,都会影响其通过马德里申请国家的商标注册情况,说明一下: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也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而且马德里申请时有时间要求的,所以如果是单独申请的话时间很长,可以考虑通过马德里体系缩短申请时间,而且申请的时候也不需要提供相关的公证文件,使用证明文件。马德里商标注册没有商标证书,每个国家只有一张证明。三、国际商标注册的条件1、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为协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2、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含纯议定书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3、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法律客观: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分别简称协定、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进行的商标注册。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领土延伸在指定的协定及议定书缔约国直接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与在这些国家逐一进行商标注册相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协定的成员国共有40多个,主要的是:中国、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保加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摩洛哥、摩纳哥、蒙古、葡萄牙、朝鲜、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苏丹、瑞士、越南、古巴、波兰、俄罗斯及部分前苏联国家等。议定书的成员国有十多个,主要有:中国、西班牙、英国、德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古巴、捷克、朝鲜、摩纳哥、波兰。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也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我国企业的商标缀附在该企业的商品上源源不断地走向世界。要使这些商标在所销售的国家获得保护,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在目前,主要是二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1)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一般应委托所在国的商标代理人。这一方面是由于申请人多不具备申请国家的商标法律知识,不了解申请的具体程序;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非本国国民申请商标注册须委托本国的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至于委托哪一家代理人,则由申请人自己择定。申请人可以委托自己在所申请国的贸易伙伴代为寻找,也可以自己寻找,目前为许多企业所乐于接受的是委托工国的商标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由于这些机构与国外的许多商标代理人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委托他们国理向国外的商标注册申请既手续简便,在时间上也较为令人满意。委托这些机构办理时,只要出具相应的委托书提供相应的商标图样(文字商标有时不要),指定必要的商品范围就可以了。若申请人委托自己在国外的贸易伙伴代为办理时,双方应签订协议,写明以我方名义申请注册,以防商标权旁落。(2)商标国际注册及领土延伸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立协定和协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在协定或者议定书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须向商标局提出,其手续既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其申请国际注册指定的商品有能超出其在申请注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或者其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及必要的附件、费用后,将有关的申请书件寄交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由其办理商标注册。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即将该商标注册,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指定保护的国家限期(在协定的成员国为一年,在议定书的成员国为十八个月)进行审查。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注册并不能产生专用权,也就是说,注册人的商标并不能直接在成员国受到保护。只有当注册人申请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护,且被请求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驳回其保护要求时,该国际注册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国际注册商标在某个成员国内得到保护称为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如上所述,只有延伸申请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被该成员国驳回,商标才能在该成员国受到保护。延伸的请求既可以在申请国际注册提出,如在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保护的国家名称如法国、德国,则在该国际被批准国际注册时,国际局就会通知上述二个国家进行审查。延伸申请也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后提出,如注册后5年再提出要求西班牙予以保护时,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就会要求西班牙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审查决定。若在该期限内未驳回,则该国际注册商标的效力就延伸到西班牙了,该注册人即在西班牙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需要指出的是,不管在何时申请领土延伸,协定的成员国均要求提出国妹注册领土延伸的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议定书的成员国则不要求这一点。按照协定所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或者20年,两种有效期由申请人自己选择,当然所缴纳的费用是不同的;按照议定书所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是十年。不管有效期是多年,期满时可以续展。否则,尽管国际注册有效,但领土延伸却会因没有续展而失效,使该商标失去保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只需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缴纳一次费用、使用一种货币(瑞士法朗)、填写一份表格,所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既节省费用,也节约时间。但遗憾的是,目前协定及议定书的成员国仍以发展中国为主,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尚未加入协定或者议定书,因此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保护仍需要通过逐一注册的方式。

国外商标注册申请要求

法律主观: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将各项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向国外 申请商标注册 时,一般应委托所在国的商标代理人. 国际注册流程 1、提交提交申请之中商标局国际处 2、审查国际处进行形式审查 3、提交国际局国际处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 4、颁发证明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6个月左右,国际局可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效力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 5、指定国审查国际局将申请传至指定保护的国家,各国依当国法律进行审查 6、指定各国核准保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国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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