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四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综上问题所述,互联网宗教服务管理办法条例已给出,公民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规,抵制极端,打击犯罪的原则。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宗教事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经许可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并给予警告。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什么什么什《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国家发布的文件。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五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
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相统一,坚持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坚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与促进宗教健康传承相统一,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体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定。
信息合法要求
第一:主体合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必须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
第二:平台合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平台必须是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
第三:人员合法。只有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才可以讲经讲道。
第四:内容合法。信息内容要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要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互联网宗教
添加微信尽享优惠
1563012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