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申请复审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4:01:57

驳回复审材料需要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

可以采用大厅现场提交、邮寄办理或在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的方式进行材料提交。

  大厅现场提交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商标大楼业务大厅商评委窗口。

  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中国商标大楼商标评审委员会收文科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复审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复审流程如下: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3. 企业简介;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5.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9.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10.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如何申请复审

法律分析: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复审流程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3、企业简介;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知名度的证据和材料;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供的材料证据进行整理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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