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的资料:1、申请报告;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4、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6办公场地证明;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4.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6.办公场地证明;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广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新办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章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简历
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追溯至终极股东)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股东企业章程(追溯至终极股东)
办公地房屋所有权证书
办公地房屋租赁合
主要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身份证复印件
主要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用工合
主要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广播电视类专业简历
主要专业人员影视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主要专业人员若无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提供:拍摄业绩材料
主要专业人员若无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提供:广播影视类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证明材料,毕业两年以上。
广播许可证条件法律分析: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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