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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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迪家具都有商标吗 商标名称 好迪 注册号/申请号 1352876 国际分类号 20 申请日期 1998/7/21 申请人名称(中文) 成都好迪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家具产业园区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英文) 商标图像 类似群 2001 商品服务列表 家具,沙发,床垫,办公用家具 初审公告期号 707 注册公告期号 719 初审公告日期 - 注册公告日期 - 专用权期限 2000年1月14日 至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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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迪的个人资料1985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2005年,获得国家专利:高性能低畸变电子镇流器2008年7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电子信息专业2008年8月建立武汉迪奥尔照明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 每天早上8点在杨园街的小路上都能看到这样的情景: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牵引着一位70多岁的老盲人,走在街上,最后来到一个不起眼的房子里。而这里,全是一群热情洋溢,挥洒着激情的青年人,进行着手中的工作,春夏秋冬从不间断。这里,就是武汉迪奥尔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一群年轻人梦想起航的地方,而掌舵者,就是这个20多岁的小伙子——李宇迪,那盲人就是他的父亲。小发明家或许是由于家庭环境的影响,李宇迪从小便养成了凡事都喜欢自己亲自动手尝试的习惯。当同龄人还津津有味地捧着童话书或是坐在电视机前面时,他已经对家里大大小小的物件产生了极大地兴趣。他戏言,只要家里可以进行拆卸组装的东西,没有一件能逃过他的“魔爪”。只要他觉得有意思的东西,他都会想要了解其内在构造与工作原理,于是总将这些东西拆开,通过自己的观察及查阅资料去搜寻答案,家里的东西常常被他拆得七零八落。然而深知儿子脾性的父母从来没有责怪过他,反而总是鼓励他要自己动手,从实践中学到有用的知识。不知道从何时起,李宇迪对于实验产生了极大地兴趣。在家里,他有一个自制的小型电子实验台,上面有一些电气设备,旁边的柜子里堆满了电气元件。在这里,对着满台子的工具忙活,他可以一呆就是一整天,忘记吃饭,也忘记休息。真是有了这种天生的“实干精神”,从小学开始,他便先后获得多项省市发明创造奖励,成为同学们眼里名副其实的“小发明家”。梦想延续李宇迪的父亲是铁四院的一名电子工程师,一直在单位负责科研工作,在专业方面有着扎实的基础与丰富的经验。在父亲的心里,能够研制出新型“电子镇流器”一直是他最大的梦想。然而,由于从事实验研究,长期患青光眼的他,不慎双目失明。父亲的失明给家里带来了很大的变故,当时只有十几岁的李宇迪在心里对自己说:“一定要帮父亲完成这个未完成的设计,让父亲的梦想得以实现。”于是,他为了完成自己与父亲的梦想,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看很多的书,查阅很多的资料,没日没夜的动手做实验……即使是在高三学习最繁忙的时候,仍抽空进行电子实验。经过一连串的失败,“高性能低畸变电子镇流器”终于研发成功。此发明不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还应邀参加了在京举办的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李宇迪靠自己的双手替父亲延续了他的光荣与梦想。大学舞台2004年,李宇迪进入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习,就读于电子信息技术专业。他坦言,大学是他人生中一个很重要的转折点,在大学里,他得到了很大的成长与提高。就专业领域而言,大学期间,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开始走向系统化与深层化,而学校提供的实验设备也要远远优于家中,给热衷于动手实验的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使他能够在科学的领域有了更深的研究和更大的提升。而除此之外,对他来说,大学里变化最大的,莫过于自己的性格。由于从小到大,都比较习惯于沉浸在自己的小世界里作实验,搞科研,李宇迪的性格一直很内向,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高中。进了大学,凭借着自己在舞蹈方面的天赋,他加入了校学生会文艺部,并在日后成为院拉丁舞队的队长、校学生会文艺部部长,最后成为校学生会的副主席,并赢得了“拉丁王子”“小发明家”等美称。他坦言,在学生会工作的这段时间里,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自己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通过跟老师、同学的接触与交流,也使自己学习到了很多为人处事的道理,增强了自己的管理能力。已经变得开朗乐观的他,身上总是带着一份自信与热情,结交了很多的朋友。同时,在大学里,他也获得了诸多奖项,曾经获得过湖北省拉丁舞第二名、科技之星、挑战杯创业大赛三等奖,学校的奖项更是数不胜数。 在大学期间,由于参与活动的机会很多,李宇迪认识了很多人,并结识了一帮志同道合的好朋友。大家总是一起互相交流,当然也会在一起讨论将来与梦想。手上握着一个很有前途的国家专利项目,李宇迪始终认为不运用于实际就太浪费了。正因为此,他萌生了自主创业的念头。“与其给不适合的人去做,还不如我凭着自己的技术自己开公司呢!”他如是说。毕业前夕,两家节能灯具公司都向李宇迪伸出“橄榄枝”,并许以万元月薪,希望他能加入他们的团队,但一心想要自主创业的李宇迪拒绝了高职高薪的诱惑,决定组建一个属于自己的创业团队。当他把自己的想法跟朋友们交流时,有很多人都觉得他是异想天开,但也有朋友被他憧憬的未来充满了期待。最终,三个有梦想、有勇气的年轻人组建成了一个全新的创业团队。在经过深入的市场调查、分析,筹集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充分的准备之后,他们的“武汉迪奥尔照明有限责任公司”在杨园街正式挂牌成立。虽然规模并不大,但这是他们踏出象牙塔之后自己创立的第一份事业。“看着自己的梦想一下子变成了现实,真的兴奋得几天没睡好觉!”李宇迪仍然记得当时的场景。思考成熟李宇迪坦言,创办自己的公司,经过了激烈的思想斗争,但通过深思熟虑之后,毅然选择了自己创业。他认为,自己生活、工作,并不仅仅是为了赚钱,更重要的是在创造自我价值的同时,能够帮助更多的朋友,回报母校,为社会尽一份力量,发掘出自己最大的潜力,造福社会。他看到了四个契机和基本思想,才坚定了自己的创业之路:1、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大学生创业,已成为我国发展建设的重中之重。但在2005年前后,在武汉市大学生创业者却是寥寥无几,而绝大多数的大学生创业者都是围绕着IT、贸易、咨询等行业展开。由于生产实践及技术经验不足,生产型的大学生创业更是凤毛麟角。而“武汉迪奥尔照明有限责任公司”正是一群大学毕业生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所孕育而生的。这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镇流器、电子节能灯研发及生产的企业,其中应届大学生占公司总人数的80%,积极响应着政府 “大学生创业”的政策。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在严酷的金融危机下,迪奥尔员工20余人,尽最大的努力带动就业,响应政府号召。随着规模的扩大,迪奥尔必将吸收更多的新鲜血液,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一个平台。2、节能减排,造福社会: “节能减排”已成为“十一五”期间,党和国家的重点工作之一,绿色照明工程作为国家重点的节能项目,被列入 “十一五”期间规划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迪奥尔从事的项目正是绿色照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怀着一份造福社会、恩泽子孙的责任,迪奥尔以推广节能减排为己任,坚持铸绿色照明精品,创绿色照明的新纪元,将节能减排融入企业的精神。3、劳动密集型产业,符合国情:权威机构指出,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将劳动密集与先进技术有机结合,是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最佳模式,而且我国已出台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已成为我国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持社会长期稳定的重要方针。迪奥尔所处的照明行业正是这样一种产业,符合国情,且具备先进的技术作为后盾,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且能有效带动就业。4、创新科技,可持续发展:迪奥尔以大学生为主,并辅以经验丰富的专家,研发能力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强。公司将专利技术,充分运用到生产实践之中,将知识产权转化为产品。另外,迪奥尔若规模扩大,公司首要目标就是建立一个专门的研发中心。迪奥尔将创新科技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所以说,迪奥尔公司是一个具有自主开发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也将迪奥尔发展成为一家由劳动密集型,转化为科技密集型的公司。产品优势迪奥尔不仅仅有思想,更重要的是,他们还拥有极具竞争力的产品。迪奥尔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产品技术“高性能低畸变电子镇流器”获得国家专利,并应邀参加第八届北京科技产业博览会。同时,专利技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全国重点专利招商引资项目”。公司成立以来,李宇迪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产品的研发方面。迪奥尔生产的高性能电子镇流器,与世界著名品牌相比,性能毫不逊色:功率因数高达0.99(极大的提高了节能减排效果),总谐波含量10%(大规模使用无安全隐患),波峰比低至1.5(延长了日光灯管的使用寿命);但价格,仅与国内普通产品相当,比同等性能产品降低了30%以上。这一特性,将为我国电子镇流器产品的更新换代起到极为重要的催化作用。更重要的是,他们开发出了填补国际空白的小功率高性能电子节能灯,将普通电子节能灯的功率因数从0.5~0.6提升为0.99,也就是说,将节能灯的节电效率提高了近一倍!更重要的是,在极大的提高了产品的性能及节能效果的同时,并没有增加产品的成本,让普通大众能够欣然接受。如果这些产品得到了推广,每年将为国家节约价值数百亿的电力资源。以10W电子节能灯为例,若推广使用100万只迪奥尔高性能电子节能灯,每天使用8小时,相对于现有电子节能灯,将节约电能2360万KWh。相应的减少消耗标准煤:9534.4吨,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碳,25110.4吨、二氧化硫,212.4吨、氮氧化物,101.5吨。现有电子节能灯本身就是一种极佳的节能型绿色照明产品,国内正在大力推广使用,而迪奥尔高性能电子节能灯,节电效果提高近一倍,且使用更安全可靠,又不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成本。这种产品,必将受到重视,而开发出这些先进产品的,就是这个毫不起眼的创业团队。艰辛旅程当然,创业并不是有理想,有思想就能成功的。“现实社会与校园的落差,让我们开始时很不适应。如何由一个学生的心态,转化成为一个创业者,就成了我们成长的重中之重。”李宇迪如是说。刚开始的时候,由于依然保留着学校养成的一些习惯,比如,办事拖拖拉拉,不够负责任,不善于规划、管理,好高骛远,没有一个务实的做事方法,喜欢凭空想象等等。但是在市场的不断打磨下,迪奥尔日趋成熟,一步一步艰难的向前迈进着。他们是全家创业。父亲是公司技术顾问,母亲一咬牙,将经营了近10年的小店给转让了出去,全力帮助我创业。每天中午,她都会坚持给我们员工做可口的饭菜。她把公司当做自己的孩子一样呵护着,让每一个公司的员工都感觉到爱和温暖。“在这里,我们都拿着微薄的薪金,但是我们比任何一个企业都要更富激情,因为大家都在为同一个目标而奋斗。我们彼此信任,相信我们的汗水,会在成功的喜悦中绽放开来。”是的,他们每天都充满了激情,满怀着希望。大家都是同龄人,相互间没有什么隔阂,李宇迪也会给员工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他们共同在艰难中,迅速进步着。虽然有父亲作指导,并且每天阅读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杂志以外,李宇迪还认为自己的知识不够扎实,他认为,应该在吸取更多的实践经验和实际管理方法来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于是,2009年,他多次前往广东、浙江等地,在那里各种大大小小的照明公司学习经验,探讨产品,经常一呆就是半个多月。在那里,他大大的扩宽了视野,提高了眼界,学到了更多的实际生产经验以及生产工艺;在那里,他学习到了很多操作方式,能够更好的驾驭资金周转;在那里,他结交了很多业内的好友,能够在多方面进行合作和帮助;在那里,他获得了很多的市场资源以及对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每一次的出差交流,都会让他对前途更加明朗,对未来有更完善的规划。同时,在他的鼓励下,迪奥尔员工对公司的未来也充满了信心。有喜悦也有遗憾。在公司起步的初期,由于实际经验不足,他们也犯下了一些错误。有一次由于采购的原材料出了问题,导致最终产品有一些质量问题,而交货期临近,可能面临着严厉的索赔,但是迪奥尔还是坚持自己质量为本的理念,不可靠的产品,绝不发货,绝不失信于顾客。李宇迪亲自上门解释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最后客户也被他们的诚信所打动了。最后迪奥尔重新生产了一批产品,最后客户还是保留了下来,并且更加信赖他们。虽然这次的生意赔本了,但是,他们赢得了客户。各界鼎助创业至今,令李宇迪念念不忘的还有街道和社区无微不至的关怀。创业伊始,街道和社区就很关心迪奥尔照明,随时随地关注他们的动向,向他们提供经验与建议,令李宇迪在创业的过程中少走弯路、错路,并给他们提供机会,制造机遇。街道领导多次到公司参观考察,出谋划策、提供帮助,同时积极帮助他们筹办关于小额贷款的各项事宜以及创业导师的指导工作;在公司最困难的时候,街道和建设社区四处为我们奔波,招聘员工,找厂房,寻求资助。社区和街道无私的帮助和无微不至的关怀令他们深受感动,支持着迪奥尔一步一步,看似蹒跚,却踏实灵活的稳步迈进。同时,武昌区劳动局的领导也多次到公司指导工作,提供支持。在武昌区劳动局组织的大学生创业演讲团中,李宇迪也光荣的成为其中的一员,并积极参与武昌区劳动局组织的演讲工作。武汉市科技局为公司发展作出了相当的支持,分别在2009和2010年度,拨款研发经费5万元、6万元,支持迪奥尔照明的研发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政策扶持,积极促使公司申请武汉市创新基金。 在一次次的生产实践及攻坚新产品的过程中,迪奥尔一次次的突破了自我,产品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多的获得了经销商和出口商的认可。在2011年,迪奥尔公司的产品已经在武汉、广东、浙江、江苏等地投放销售,同时,已经出口东南亚,日本,德国,荷兰等发达国家市场(迪奥尔高性能低畸变电子支架灯出口菲律宾;高性能低畸变电子节能灯出口德国;高性能T5转换型电子支架灯出口荷兰,高性能低畸变电子镇流器出口日本)。加拿大温哥华的销售分公司也正在筹办中,预计明年5月份开始投入销售。同时,迪奥尔正在与广州的照明公司进行紧密的合作,借助更多的力量,将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公司的一天天的壮大,我们的创业团队也有些力不从心了,我们也非常希望能再回母校吸纳一些人才加入迪奥尔。”自己取得成就的同时,他也不忘记回报母校,他认为,母校同学的动手能力强,思维活跃,就业心态比较实事求是,也能够帮助自己继续前进下去。当许多行将毕业或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拿着简历辗转于各个招聘会之中,为自己将来是否能找一份好工作而担忧时,离开校园一年的李宇迪又踏上了这片熟悉的土地。而此时的他,并不是作为一个毕业生回到母校缅怀曾经,而是作为“武汉迪奥尔照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技术总监重回母校,与学校洽谈相关合作事宜,同时为自己的公司招聘优秀的人才。2009年5月,李宇迪作为唯一的一名学生代表,被邀请赴北京参加了新华社瞭望周刊杂志举办的“中国民办高校毕业生竞争力调研报告会”,并在会上作为创业者进行了发言,并获得了广泛的关注。2009年12月,李宇迪与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院团委书记签订“青年就业创业实习基地”合同,公司将提供不少于二十个的实习职位,实习时间2到3个月,为我院学子积累工作经验。由于公司发展需要,2011年开始与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合作成立研发中心。以与机电学部、信息学部合作,在新建的实验大楼内,安排实验室,作为公司的研发中心,同时也是学校的实习基地。作为公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该机构将紧密与学校合作,借助学校的设备资源,师资力量,完善我们的研发部门,开发出更完善的产品,服务学院,贡献社会。迪奥尔以其高品质、高性价比的特点,一步步进军市场,成立仅仅两年的时间,2010年的总销售额已达两百多万人民币,企业发展的势头较好。2010年3月,作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典型,李宇迪被评为武昌区十佳创业明星。2011年,公司的运作已经日益步入正轨,公司规模已经由原有的5名员工发展为30余名;厂房由原有的不足100平方米,扩大成为300平方米,并正在建立200余平方米的实验基地。同时,在2010年12月,李宇迪看到公司良好的发展势头,将公司注册资金由原有的50万元,扩充成为200万元,以支持公司更近一步的发展。在社会上经历了将近一年历练,李宇迪和以前相比,愈发的成熟与自信,他说:“虽然这一路上我们碰到了很多困难,也许今后我们会碰到更多的麻烦,但是那又何妨,年轻就是最好的本钱,年轻人就是要有勇气和拼劲,敢于拼搏,善于在机遇中迎接挑战,才能在当今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脱颖而出!在我们的人生里,只有困难,没有失败”。
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
下面的我就给大家分享下关于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欢迎阅读!
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功能性特征除外情形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泽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0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包含有特定功能、效果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在再审申请人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陆杰,二审被上诉人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技术特征中除了功能或者效果的限定之外,同时也限定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结构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该结构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并且该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则这种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普通技术特征等同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区别 在前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等同特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认定在适用对象、对比基础以及认定标准方面存在重要区别,不可混淆。
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共同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加害主体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各加害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意思;各加害人彼此的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各加害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意思的范围内。
专利法意义上帮助侵权的认定
在前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行为并非泛指任何形式的帮助行为,而是特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侵权专用品提供给他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纳入标准的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是否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在再审申请人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10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及药品管理和注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药品专利权人在配合制定国家强制性药品标准时对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药品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有关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制订过程中,针对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过“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因此,涉案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不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举证责任分担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8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人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应举证证明权利人“限缩性修改”的具体情形,以及是否因此导致放弃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而权利人主张其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则应由权利人就“限缩性修改被明确否定”承担举证责任。
专利权人应承担方法专利中“新产品”的举证责任
在再审申请人义乌市贝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海龙与被申请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时,应当对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为新产品承担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在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同一产品侵害不同专利客体,赔偿数额应当分别计算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鼎锋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提起侵权诉讼,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分别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不属于重复计算。
简要说明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盛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2018)最高法民再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在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会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发生明显抵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
依据部分视图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条件
在前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未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视图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基于该类产品的特点,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其他视图中的设计特征。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权利要求解释要考虑专利的发明目的
在再审申请人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王承君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申154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的解释要考虑说明书中有关本专利发明目的的说明,即便权利要求中对某一特征没有进行明确限定,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采用了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不同的技术手段的,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未对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创造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安全带提醒传感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正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即使被诉决定或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未作认定,或者认定错误,亦不必然影响二审法院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出正确的认定。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在前述“安全带提醒传感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此种应用可实现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的,则可以据此认定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技术启示。
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应当分别评判
在再审申请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2018)最高法行再13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以“或者”等方式限定的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如果其保护范围相互独立,则应当对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创造性分别作出认定。
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的认定
在前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认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区别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是认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根本依据。在认定其功能和技术效果时,应注意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具有特定功能、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具有对应性。如果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则需要根据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具体情形,相应确定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技术效果。
创造性判断应当考虑区别技术特征的全部功能和技术效果
在前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区别技术特征同时具有多个方面的功能和技术效果,那么在确定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其他对比文件是否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具有的所有功能和技术效果。
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隆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32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型,人民法院在判断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下商品类型的客观变化情况。
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与法律适用标准
在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与说明义务,应当属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的情形。在申请材料仅欠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秉承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
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鳄鱼”商标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13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争议商标是否应予注册,应当根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在后商标的知名度原则上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10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原则上不需要考虑在后申请争议商标的知名度。
类似商品的判断应考虑市场交易情况的客观变化
在再审申请人安迪士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博发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场交易状况不断发生变化,商品的类似关系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考虑市场交易的客观变化。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断标准
在前述“鳄鱼”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即争议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明知或者应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但其举证证明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除外;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影响商标知名度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6)最高法行再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虽然具有在先使用行为,但违反行业监管制度、行政审批要求,上述情形对于判断在先使用行为是否产生了“一定影响”,具有消极作用。
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楼跃斌、楼跃群、楼照法、赖俊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7)最高法行再7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在先权利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判断。
著作权案件审判
古籍点校成果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葛怀圣与被申请人李子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古籍点校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如果不同的点校者是根据自己对古籍原本的理解进行点校,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点校结果,其点校行为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具有独创性思维的表达,这种情况下的点校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实用艺术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和条件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
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
在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谭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8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由于标书的天然秘密属性,标书所有人对标书进行封存即可视为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繁殖”行为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与被申请人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2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无性繁殖品种,在无扦插、嫁接等扩繁行为的情况下,对该品种的使用不属于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繁殖”行为,未侵害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
垄断案件审判 32.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与方法
在再审申请人徐书青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以下简称“互联网表情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95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是确定被诉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该市场范围由各个竞争者提供的服务之间的紧密替代关系所决定,往往不限于某种具体的服务。相关服务市场的界定,原则上应从受到被诉垄断行为直接影响的范围较小的服务出发,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进行分析。一般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供给替代对被诉经营者产生的竞争约束不亚于需求替代时,在确定相关服务范围时还应该考虑供给替代。
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在前述“互联网表情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被诉垄断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除首先需要分析被诉垄断行为人是否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外,还可以综合分析如下因素:垄断行为人是否在适当的市场交易条件下能够进行交易却仍然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否实质性地限制或者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拒绝交易缺乏合理理由。平台经营者为合理规制平台使用者的行为、防止个别使用者的对平台整体具有负外部性的不当行为发生和蔓延、提升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和平台用户的长远利益的需要,根据适当的平台管理和惩戒规则采取的拒绝交易措施,应认为具有正当理由。
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
在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7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的确定
在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以下简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能否以销售者和制作者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起诉
在前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专利权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该诉讼构成一种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
生效行政判决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定应当作为侵权案件的审理依据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众合成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54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已被生效行政判决认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在民事诉讼中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作出认定,而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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