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许可证个人可以申请吗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24 23:07:26

可以自己去办理的,只不过对于企业自身来讲比较困难、麻烦,如果有时间、有精力可以自己去尝试下,但是根据经验来说,自己去办理效果不是很理想,不经浪费时间而且最后还是没有申请下来,主要的原因就是申请icp许可证需要满足申请条件。

申请icp证书需要对公司的注册资金、人员社保、经营范围、网站内容、公司性质、服务器放置地等等有相关的规定,申请材料、流程、也相对比较复杂,周期很长,导致企业自己去办理效果不是很好。通过率很低。

如果企业急需icp经营许可证,建议找专业、有经营的第三方代办公司,这样可以节省时间,顺利拿到证书,不过会产生服务费,关于icp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及最新的政策可以咨询我们。

鸿雀(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互联网领域的咨询服务代办公司,简称“鸿雀咨询”,公司主要业务有:工商注册类、增值电信类、网络文化类、广电出版类、食品药品类、企业认证类、知识产权类、公司并购类等相关的企业咨询服务,多年行业经验,欢迎您的咨询。

icp资质申请条件

ICP许可证,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中的一种,属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里面的信息服务业务,其详细业务范围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而必须取得的合法业务准入资质。

这个是ICP许可证的一个定义,就好比赶集网,58同城这类的,都是带有经营性的信息发布,这类的都是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的,简单的来说就是网上的信息发布,当然如果是本身公司自己的网站,也是自己公司人员发布信息则不需要,但是成为一个大家都能发布的网站,这个就需要办理了。

      申请ICP许可证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因此,个人是无法申请ICP许可证的,而申请ICP许可证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注册资金为100万人民币及以上;

      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5、注册资金为100万人民币及以上;

      6、企业股权架构中不能含有外资成分(如有外资需要按照外资流程申请)

      7、企业网站的内容及形式符合申请ICP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8、企业申请的域名已经通过域名备案系统备案

      9、企业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有些省份需要服务器在本省)

      10、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涉及到ICP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12、当地通信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体户可以申请icp许可证吗

不可以,ICP是经营性网站运营的许可证,ICP申办要求公司注册资金大于100万,必须为内资公司,股东及经营者无外资国家;要求有3人最近连续3个月社保缴费明细清单;要求域名备案的主体应是公司,有效期至少在提交材料日期开始半年以上。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经营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ICP经营性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1 、具有相关经验的从业人员,并交纳社保3个月2、需要有自己的官网和域名备案通过证明3、能够长期未客户服务的能力4、注册资金在百万以上5、能够严格按照北京icp办理流程进行提交并获得批准6、不能有外资ICP经营性许可证办理流程1、需要代理委托书。

由法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证明。

公司概况(公司基本信息,包括从事增值电信服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批准的公司最近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公司所有权结构和股东相关信息。

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有完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网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互联网信息服务营业执照申报表》。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信息安全责任书》。

ICP经营性许可证办理材料1、法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基本情况;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添加微信尽享优惠

15630121999

添加微信
版权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Email:report_xhlks@foxmail.com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分类栏目

微信号复制成功

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号,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搜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