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同日申请抽签流程
众所周知,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不同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类别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局会根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日期在先的商标。但是,当商标申请日期是同一天时,怎么办呢?
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在先使用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的补充原则——使用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标上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若双方提供的使用证据都无效,或出现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无法分出“胜负”的情况,商标局会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解决问题,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这就意味着将有一方或几方放弃申请该商标,不过,本着平等自愿的协商原则,协商双方可根据各自需要达成有偿或无偿协议,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可。
不可忽视,现场抽签
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不过,这并不代表申请人可以什么都不做,“听天由命”。
在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上,明确标注着申请人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的时间、地点及需要携带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未准时参加抽签的,或材料不齐全的,则视为放弃申请,由商标局驳回该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参与抽签的申请人,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通知及规定,切不可因漠视大意而错失良机。
商标注
商标同一天申请怎么办?什么是商标同日申请?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同一天申请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简而言之,同一个名字,不同的人同一天进行了申请。
申请日期如何确定?
商标注册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通知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上有商标申请日期。
根据《商标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通过商标法可以看出,商标初步审定的是申请日期在先的商标,即谁先注册初步审定谁的。即最重要的就是申请日期,此为商标局判断权利归属的基础标准。
在商标申请量急剧增长的今天,如2017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达574.8万件,商标申请量如此庞大,同一个名字被不同的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便也不足为奇。遇到同日申请后应该怎么处理呢?
商标局下发《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
对于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首先将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
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供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提供的使用证明要充分显示出使用日期。
证据无效,商标下发《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双方协商商标归属权。
在提供的证据皆无效或不能证明使用在先的情况下,商标局将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
申请人需要就涉及同一天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协商,保留一方的申请
放弃另一方(几方)的申请。申请人之间就同时申请达成的协议可以是有偿的协议,也可以是无偿的协议,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协议文本。
协议未果,商标局下发《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双方备齐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或未能提供有效合同,商标局将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
商标局一般情况下在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同一天抽签,也有临时增加抽签次数的情况。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务必严格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决定商标归属。
现场抽签,一局定生死,商标局下发《关于xx商标抽签决定书》
抽签可能面临以下情况:
直到抽签截止时间结束,双方均未到场。商标局视为双方均放弃了同日申请的商标,结果同时驳回了双方的申请。
同日申请抽签当日,A公司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按时到场并完整提交了相关材料,B公司既未亲自到场也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到场。A公司因B公司弃权,自然中签。
A、B公司均到场,通过抽签结果,公证员当场宣布抽签结果,写入《关于xx商标抽签决定书》
商标同日申请要怎么办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在先使用
对于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首先将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供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所谓的实际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对申请人来讲,提供使用证据环节有几个要点,即及时性、有效性、历史性,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公司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注册某商标,相关事项由法人亲自负责。商标事务所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后随即联系该公司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事宜。因为该公司法人出差在外导致联系困难,且无其他联系方式,致使事务所经多方努力后迟迟不能告知相关情况。等恢复联系并沟通情况后,该公司发现距离通知时限将近,只能草草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寄出,导致商标局未予采信。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在某服务类别上申请的英文商标在商标局的审查中被认定为同日申请。C公司与D公司均提供了在该服务类别上的使用证据,经商标局认定皆为有效证据。则重点转到两个公司的商标使用时间方面。实际上C公司早于D公司使用该商标,但由于提供的证据中未能反映出来。致使商标局无法判定C公司先于D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
争取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明确约定相关权责
在提供的证据皆无效或不能证明使用在先的情况下,商标局将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申请人需要就涉及同一天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协商,保留一方的申请而放弃另一方(几方)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之间就同时申请达成的协议可以是有偿的协议,也可以是无偿的协议,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协议文本。在此举例说明相关情况。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在第9类(电子计算机等)商品“计算机磁盘、鼠标(数据处理设备)、灯箱、唱片”上同一天申请相同商标,均未提供使用证据,进入协商程序。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放弃“计算机磁盘”上的申请,保留其他商品申请,并向商标局提供了协议。本案例中“计算机磁盘”与“鼠标(数据处理设备)”同属0901类似群,为近似商品。因此A、B公司的协议中约定各自保留两种近似商品之一是明显不符合相关法规的。此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案例二:同处长春的E公司与F公司在第11类(照明、加热设备等)商品“锅炉、暖气片”上的商标申请为同一天申请。而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分别为“锅炉”、“暖气片”,并无冲突。因两公司对商标同一天申请相关规定不了解,错失了提供实际使用证据的时间。E公司主动联系F公司要求协商解决,但因F公司法人出差在外而无法正式接触。直到协商期限届满前,双方终于见面协商并达成共识,并赶在时限前向商标局送达了有效的合同文本,庆幸未因误期使协商无效。
备齐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或未能提供有效合同,商标局将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商标局一般情况下在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同一天抽签,也有临时增加抽签次数的情况。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务必严格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决定商标归属,相关注意事项举例说明。
案例一:同处沈阳的A公司与B公司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服务项目上统一填申请某商标,均接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要求其在某日参加在商标组织的同日申请抽签。但直到抽签截止时间结束,双方均未到场。商标局视为双方均放弃了同日申请的商标,结果同时驳回了双方的申请。
案例二:杭州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在第11类(照明、加热设备等)商品上的商标同一天申请,并进行到同日申请抽签程序。同日申请抽签当日,杭州某公司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按时到场并完整提交了相关材料,日本某公司既未亲自到场也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到场。杭州某公司因日本公司弃权,自然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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