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驳回费用
商标申请不是100%成功,往往会有商标被驳回,那么当商标被驳回时,我们之前交的费用该怎么办?
商标申请失败的费用怎么办?
官费
中国商标局有信息称,注册商标的官方费用为300元/个。(限制10种产品,1种以上产品,每种产品另收60元)
代理费
如果是授权委托机构,自然会产生代理费。在这里,我想提醒大家,不同的代理公司会产生不同的代理费。
申请注册商标时,官方费用不予退还,因为中国商标局的费用属于行政费用,行政费用不可能退还。代理费是否可以退还,这需要咨询代理公司,具体情况会因代理服务的不同而不同。
商标申请失败的原因是什么?
盲查期:
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后,将进入商标系统,然后在官方网站上显示商标申请人是否相似。由于商标局每天都会审理大量的商标申请,数据输入会有一定的滞后性,一般会落后1-3个月,这就是商标盲检期。盲检期内的商标不能通过官网查询获得。但注册商标遵循“先申请”的原则,因此盲检期是影响商标注册成功的关键因素。
核查规范:
商标最终审批没有量化指标来判断是否相似,商标申请最终会提交审计人员进行核查,不能影响主观判断。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般商标申请人会认为失败风险较低的商标可以被拒绝。这就要求商标申请人注意商标查询,必要时找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公司进行鉴定。商标代理人和代理公司常年的商标申请经验将不断总结商标审查员的审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因此,商标申请必须交给专业机构,申请人本人必须了解商标的相关知识,因为以后的使用和维护是决定公司发展的关键。
商标异议收费标准是多少以及处理流程异议收费标准 商标异议费用按所提异议的类别收取,每个类别1000元人民币。
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
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 法定节假日 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 证据 的除外。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异议理由应当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
如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声明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商标异议流程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
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 注册商标 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
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 代理 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送达裁定书: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
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
复审: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过商标局审查公告的商标也会被他人提出异议常常为 商标注册申请 人所不理解。
简单的说,初审公告后的商标,绝大多数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异议而予以核准注册,但是已经发生了这种事情我们还是要处理的,不管 商标异议收费标准还是多少 ,我们都应该完整的将这个流程做。
商标注册被驳回复审还需要交钱吗法律分析:商标驳回是不需要费用的,但是商标驳回复审是需要费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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